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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杉:建議關注婚前房産歸屬中的女性權益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9日 14: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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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5日,最高法院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徵求意見稿(下稱“解釋三”),近些年的婚姻熱門話題——房産、孩子、外遇等全部涉及。其中有規定,婚前一方貸款購房擬認定個人財産。

  現實生活中,我們見到了太多的場景:結婚時你情我願,離婚時你厭我惡,甚至財産糾結不止。尤其是在房價高企的當下,購房壓力巨大,離婚時各自為了未來生活更幸福一點,而對房産分配産生爭議,可以理解。在立法上,鋻於婦女在勞動能力上居於弱勢的實際,應該有適當傾向於婦女,以體現保護婦女的法律意志。但是,我們從婚姻法擬定的這一條新規中,卻較少能感知到這樣的法律意志,相反卻擔心相關條款會造成對女性權益的進一步擠壓。

  “解釋三”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産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産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不動産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産認定為不動産權利人的個人財産,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産權利人的個人債務。“解釋三”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産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産。這樣的規定看似公平,但卻偏離了實際。

  目前的家庭大多是男方買房,女方把錢花在其他方面。這只是千百年的習慣。現在規定婚前買房屬個人,這將會出現離婚時房歸男方所有。最起碼,房歸男方所有的比例遠遠高於女方。同樣經營一個家庭,男方購買的房産在增值,而女方購買的其他財産,比如當初的裝修裝潢及汽車家電等等,都在貶值。女性的權益很明顯受到了擠壓。

  更為重要的是,婚前的貸款在婚後還貸,往往還會是雙方共同承擔。“解釋三”雖然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産還貸部分,應考慮離婚時不動産的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佔全部款項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産權利人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但補償未規定相應的標準,“合理補償”恐怕落實較難,到頭來男方出資數萬就可以拿到房子,這對女方還是不公平的。即使是當初購房主體是女方,也涉及到不公平。可以想象,這一規定將給夫妻雙方關係造成新的倫理衝擊,並可能影響雙方關係。總之,一項好的法律法規的出臺,應該讓其發揮對公民權益保護的最大意義。(喬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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