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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貴峰:“無車位不上牌”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7日 11: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錢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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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緩解“停車難”問題,寧波市政府日前提交該市人大審議的《寧波市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中明確提出“新購車輛未配停車場所,擬不發牌證”。(《錢江晚報》11月16日報道)

  雖然寧波制定這一政策有其善意初衷。但“無車位,不上牌”政策的不合理、不合法性,也同樣明顯。

  先看“不合理性”,一方面,“無車位,不上牌”明顯有干涉甚至剝奪消費者自由自願的消費權的嫌疑,沒有車位,消費者就將喪失購買使用汽車的權利。另一方面,該措施也構成一種明顯的消費歧視。在現實生活中,“車位”一般都是與住房相配套的,這也就意味著,一個買不起房的人事實上也是沒有資格買車的,而這種與住房相捆綁的汽車消費資格顯然相當不合理。

  再看合法性。從法律的角度看,“無車位,不上牌”實際上即是一種“行政許可”。而依據《行政許可法》,“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時該法還要求,“法規、規章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很顯然,寧波市擬議增設的“無車位,不上牌”行政許可,無論在程序權限,還是在實體上,均不完全符合《行政許可法》的要求,既不足夠公平公正,也超出了上位法《交通安全法》所設定的有關機動車上牌的資格條件範圍。

  而日前國務院發佈的《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也明確要求,“各類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此外,我們也要看到,以“無車位,不上牌”來抑制機動車的快速增長、預防機動車不當停放問題,從實踐的角度看,其實也並不是完全切中要害、對症的恰當途徑。一方面,“機動車不當停放”不止是因為個人停車位缺乏造成的,公共停車位的不足,如超市、賓館、車站等公共場所公共停車位的不足,同樣是重要原因,而後者的解決,單憑消費者購買車位顯然無濟於事。另一方面,包括公共私人在內的停車位不足,並不是消費者自身造成的,真正的責任人追根溯源其實還是政府自己——因為無論小區住宅,還是其他公共建築停車位的設置,都是由政府部門規劃審批的。政府在事先就沒有將車位的規劃審批做好,造成車位的嚴重不足,現在卻要消費者來承擔責任和後果——“無車位,不上牌”,這無疑非常不近情理、也非常不合邏輯。(張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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