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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英傑:為“臨時工替罪”的執法模式“亮紅燈”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5日 09:5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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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旦發生城管暴力執法等違法事件,不但要處理直接當事人,更要依法追究有關官員的領導責任。唯有如此,相關部門及其官員才不會心存僥倖,刻意製造“臨時替罪”的群體。

  11月13日晚,76歲菜農賣紅薯遭城管掌摑一事有了新進展。鄭州市金水區作出決定:除當事城管被刑拘外,城管一副局長、街道辦事處一黨工委委員被停職調查。

  在新華社的報道中,有句話頗耐人尋味:“鋻於(事件)所造成的社會影響”。這形象地表明,兩名官員被停職乃因輿論所迫,而非常規處理方式。結合事件處置過程,更不難看出當地用心所在:一開始,執法部門堅稱沒打人;接著,處理了參與聯合執法的物業公司一名涉案人員;隨後,責任才追究到有關官員頭上。順便提一句,停職並非處分官員的手段,停職官員隨時可以復職或轉任他職,職務、待遇不會受影響。

  出事把“臨時工”推出來頂罪,這似乎已成當下應對和處理輿論關注的、涉及公共事件的慣見模式。

  鄭州一個月來連續發生4起城管打人事件,“臨時工”都是替罪羊。鄭州一市民日前被城管拉到郊外,自建鐵皮房遭強行拆除,事後相關部門便只是將4名“臨時工”辭退了事。

  63歲的江蘇高淳老太邢春生因佔道經營遭遇城管執法,在雙方爭奪桿秤時,一節手指竟被硬生生扯掉。高淳縣城管局副局長聲稱,當時隊員在“正常執法”,但隨後處理相關人員時,又是一名協管人員成了替罪羊。

  這種動輒拿“臨時工”受過頂罪的做法,已經蔓延成風。甚至,還成了一些地方政府部門刻意為之的舉措。這已不單純是他們推卸責任之舉,還是極端惡劣的枉法手段。這一拿“臨時工”當替罪羊的避責模式,必須遏制。

  “臨時工”、“協管”本無執法權,但在具體操作中,有些執法部門卻有意成規模地利用他們,説得狠一點兒,這幾乎等同於“借刀殺人”;一旦出事,相關部門更把他們推上前臺,這又可謂“丟卒保車”。有城管人員透露,鄭州城管部門和辦事處或物業公司聯合執法,表面上是為了解決人員緊張問題,更重要的是利於這些人推脫責任。人性之惡附著于政府部門身上,無異於放大了惡的殺傷力。倘若如此,這已不再是“臨時工”的個人作惡,而是一個部門針對不特定公眾埋下的地雷。

  因此,不僅公眾應警惕這種新型的部門違法模式,上級部門更應及時取締這一“秘密武器”。在上述背景下,如果説臨時工暴力執法是拿“刀”的人,背後無疑還站著一個拿“槍”的指使者。一旦發生暴力執法等違法事件,不但要處理臨時工,更要依法追究有關官員的責任。對這種試圖繞開、逃避法律責任的執法模式,必須厘清和界定權力和法律的界限,讓它接受法律的規訓與懲罰,乃至於讓它在法律監督下,自我終結。唯有如此,相關部門及其官員才不會心存僥倖,刻意製造“臨時替罪”的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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