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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遇哲:花錢雇人監督不如發動群眾監督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0日 14: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燕趙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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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上半年,湖北安陸市公安局在全國率先引進“第三方監督”機制,出資8萬元請調查公司對全體民警執法辦案、管理服務及工作態度等進行監督。(11月9日《河南商報》)

 在“上級監督太遠,同級監督太軟、下級監督太難”成為普遍現象的當下,大膽引入第三方監督著實體現出安陸警方從嚴治警的決心和毅力。第三方監督由於擺脫了種種利益糾結,以非當事人的身份介入,更能保證監督落實到位。此舉得到了多方肯定,除公安外,安陸市已在該市農業、教育等系統推動引入第三方監督評價機制。

初衷雖好,效果也佳,警方花錢買監督卻是一種舍本逐末的行為。政府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這要求政府的工作,應當以人民滿意不滿意、擁護不擁護、答應不答應為重要檢驗機制。同時,憲法也明確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第三方監督的權利,應該屬於人民群眾,而不應是某個被雇傭的公司。

警務部門經費來自公共財政,這廂把納稅人的監督權利束之高閣,那廂又拿著納稅人的錢去搞有償監督。這算不算是一種無謂的重復和浪費,值得商榷。

從監督動力來看,群眾監督是自發自願的,是公民意識覺醒的體現;而雇人監督更多的是在經濟利益驅使下履行合約。而且調查公司的人手和精力有限,難以全面了解和掌握有關情況,而置身於群眾監督的汪洋大海,每一個細節都難以逃過群眾的眼睛。

從監督效果來看,受被雇傭者的角色限制,調查公司開展工作很可能瞻前顧後,群眾則往往不留情面,一針見血地指出問題。

花錢雇人監督,恰恰折射出群眾監督的困局。一方面,由於部門工作透明度不夠,信息不對稱,不少群眾對於監督力不從心;另一方面,一些部門對群眾反映的問題缺乏足夠重視,甚至對於批評打擊報復,挫傷了部分群眾監督的積極性。當嚴肅的群眾監督被虛化弱化,花錢雇人監督便成了無奈的選擇。

與其尋求“旁門左道”,倒不如在如何調動群眾監督上好好動動腦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強調,要創造條件讓人民批評、監督政府。首要條件就是要真正把話語權交給公眾,讓公眾對政府的期望和感知,能夠被政府吸取採納,進而充分引導公眾興趣,激發公眾主動參與,形成官民良性互動。切記,再好的外力監督,都要通過內力才能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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