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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建國:是否應該讓“小三”承擔法律責任?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09日 09: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今日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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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前于海口舉行的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2010年年會暨婚姻法頒布60週年紀念會上,婚姻法學專家透露:“小三”有望被追究侵犯配偶權。

  互聯網時代造就了一大批流行詞,“小三”即是其一。因其上口性,現已慢慢取代“第三者”,而被社會接受。大眾如此關注“小三”,主要是因為“小三”的出現已經成為社會痼疾,其危害不僅在於背離了主流價值觀,傷害了婚姻家庭關係,而且也形成了一定的價值導向,導致“小三”越來越年輕化,越來越高知化,越來越職業化。這一背景下,華南師範大學警告,“發現當三陪、當二奶、當二爺、搞一夜情的將開除學籍”;而專家提出追究“小三”責任,不過是其極致表現而已。

  有必要追問,當一對夫妻之間插入“小三”時,是否就是“小三”一人存在問題,是否就應該“小三”一人承擔責任?之所以提出這樣的話題,是因為一個女性成為“小三”,原因多種多樣,很多時候甚至是稀裏糊塗的,並不具有主觀故意性。這樣的事例不勝枚舉,比如,“小三”形成中的另一方常常通過欺騙的手段,獲取一方的信任,而一方很可能是出於對愛情的嚮往,而誤成“小三”。外人或會説,不知而為可以理解,知情不退則不可原諒。理是如此,但感情付出覆水難收,輕易説放棄也是很難的。誰也不能否認“小三”本身的情感需求。

  這麼説,並不是提倡對“小三”無原則的寬容,而是説,應該考慮到“小三”出現的諸多可能性以防“誤殺”。更想説,不能把責任簡單推卸給“小三”。“小三”中的另一過錯方,實應承擔更多責任。現在婚姻法學專家們,竭力推動法治“小三”,其實是無視婚姻不忠行為背後的多樣化原因,某種意義上説,這種法治也像“小三”一樣,出現在了不該出現的地方。

  在法律語境裏,就不應該有“小三”這個詞。如果説破壞夫妻感情是罪,那麼破壞父子感情、破壞同事感情,有些人以惡俗之舉破壞社會感情,又是不是罪?就公眾的憎惡及“小三”的由來看,“小三”只是道德語境的話題。但道德解決不了的問題,法律就能解決得了嗎?現在“小三”的化裝掩飾功夫,居心想查也未必能查出。就説查出來,又能怎麼樣?要“小三”承擔的責任,也最多是經濟責任,“小三”的經濟來源在何處?還不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如果夫妻雙方真正關係破裂,倒不如以不忠實婚姻為由,多分點財産給無過錯方,這相比法治“小三”,更實在得多。

□毛建國 原題:道德無解的“小三”法律同樣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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