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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耕身:宜黃被免官員和拆遷究竟什麼“關係”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12日 09: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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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日前對宜黃縣黨政主要領導作出調整。邱建國被免去縣委書記職務,蘇建國被免去縣委副書記職務,並被提名免去其縣長職務。據新華社報道,此次宜黃縣黨政主要領導調整與“今年9月10日發生的拆遷事件有直接關係,是行政問責的階段性結果”。

    相對於此前媒體報道所持“宜黃書記和縣長因自焚事件落馬”的口徑,這一報道所使用“江西對宜黃縣黨政主要領導作出調整”之表述,顯得更加官方而正式。但是這兩種表述的區別,只是字面的不同嗎?

    筆者注意到,相關方面在陳述對宜黃縣黨政領導作出調整的原因時,只是表明“與拆遷事件有直接關係”,但具體什麼關係卻語焉不詳。既是“行政問責”,難道不應讓公眾知道其咎由何處,所負何責,所據何證嗎?宜黃主官被免,被認為是近年來首位縣級一把手因拆遷被免職事件。這是行政問責之進步。但如果行政問責不能真正樹立起明確的邊界意識,如地方黨委政府應當在拆遷中扮演什麼角色,公民的合法權益到底有哪些,無疑有悖行政問責制度的初衷。

    宜黃拆遷早已不是一起孤立的事件。9月10日的暴力拆遷導致鍾家兩人自焚、最終一人死亡,並引發了地方官員與當事人“女廁攻防戰”等系列醜聞。如果説對黨政官員的免職處理僅僅與拆遷事件“有直接關係”,那麼誰又來為拆遷自焚之後發生的醜聞負責?如果説“免職”包含了宜黃黨政主官在這起事件中的全部責任,那麼這樣的行政問責是不是顯得過於輕描淡寫了?

    另外,免職和撤職不同,不屬於行政處分,而儘管《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有明確規定,被“免職”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但在見慣了一些責任官員帶病復出現象之後,公眾難免擔心,此次對宜黃責任官員的“行政問責”,可能僅僅成為一種“調整”。

    那些在挖掘機之下蹈火而亡的生命,需要一種制度的歉意,接連發生自焚事件,更需要一種深層的反思與修復。從“拆出人命的地方官員果然個個都在”,到宜黃官員因拆遷自焚而遭免職,固然是一個進步。但現在看來,這個進步仍舊有限。 □楊耕身(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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