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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力言:治理“闖紅燈”不能撇開法治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11日 09: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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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獎”、“罰”路子不同,但都有共同的傾向,就是偏離了法治來運作,或寄希望於人的慾望,以利誘人;或施壓於人的尊嚴,以權壓人。治本之策,還須回歸法治的軌道,有關部門依法管理,廣大市民依法出行,讓全社會在對法律的信仰和遵行中,養成文明習慣。

    在中國快速發展的城市道路上,存在著不少讓人長期焦頭爛額的難題。交通違法就是痼疾之一。為了解決這個老大難問題,各地絞盡腦汁想法兒治,但效果不佳。

    最近,武漢繼廣州、深圳等城市之後,叫停了“只花錢不見效”的市民舉報交通違法有獎活動。“獎”的一手不行了,馬上又傳來了“罰”的新招。據報道,江蘇宿遷市對行人、非機動車走快車道、闖紅燈等八類違法行為進行重點整治,並通過媒體,對交通違法行為進行曝光。報紙上赫然登的,不僅有當事人違法行為清晰照片,還有違法人真實姓名和家庭住址,可謂“一朝違法天下知”。

    俗話説,重賞之下,必有勇夫,而在治理交通違法上,這招已經失效了。那麼採取實名曝光的“重罰”呢?無獨有偶,此前,在杭州,推出了在電視、報紙等當地媒體上公開曝光“闖紅燈”的舉措,結果收效甚微,該闖的依然在闖。在西安,交警部門啟用了“行人、非機動車違法登記卡”,對交通違法“單位人”的姓名、年齡、單位(或住址)、身份證號等進行登記,最後將這些信息送到當事人所在單位、社區的公告欄曝光。此舉不僅引起爭議,收效也很有限。

    前車之鑒猶在,實名曝光又起。人們審視這一舉措,不僅在於現實中行不行得通,更在於道理上、法律上説不説得通。“法無規定不可為”,凡是法律沒有規定的,行政機關不能對老百姓做出行政處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條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其中並無對違法人公開曝光的規定。

    真理再向前邁一步就會變成謬誤。人們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固然要依法處罰,但進而採取在媒體上曝光違法人真實姓名和家庭住址的做法,已經越過了公權的雷池,闖了法律的“紅燈”。這不僅侵害了違法人的人格尊嚴,洩露了其個人信息與隱私,也嚴重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前段時間,有地方將進行性交易人員的個人照片等在媒體上公開曝光,這種違法行為很快受到批評糾正。可見,用錯誤去糾正錯誤,用違法行為去制止違法行為,于理不通,于法無據。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宿遷實名曝光的舉措,只是“道路交通安全專項整治百日會戰”中的一記“重拳”。在人們的記憶中,“會戰”“決戰”“殲滅戰”等,往往隱喻著運動式治理思維和做法,政府部門常常動用行政力量、棄用法治力量,希圖立竿見影、迅速見效。“百日會戰”,留下了另一個耐人尋味的注腳。

    獎也不行,罰也不是,到底路在何方?其實,“獎”、“罰”路子不同,但都有共同的傾向,就是偏離了法治來運作,或寄希望於人的慾望,以利誘人;或施壓於人的尊嚴,以權壓人。治本之策,還須回歸法治的軌道,有關部門依法管理,廣大市民依法出行,讓全社會在對法律的信仰和遵行中,養成文明習慣。

(李力言 原題:治理交通違法須回歸法治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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