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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危險駕駛罪關鍵在如何“入刑”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9日 09: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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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駕駛行為,明顯不同於基於過失的交通肇事罪,也不同於出於故意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險駕駛罪應是介於兩者之間一種中等惡意的犯罪行為,只有對其社會危害性作出明確定位,才能做到“罪當其責”,平衡罪與非罪、罪輕罪重的天平。

    《刑法》正面臨第八次修改,此次修正草案涉及惡意拖欠員工工資和醉酒駕車,惡意欠薪罪和危險駕駛罪或單獨設立罪名。據了解,危險駕駛罪將醉酒駕駛機動車、在城鎮違法高速駕駛機動車競逐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違法行為納入其中。這意味著,此前討論得沸沸颺颺的“酒駕入刑”很可能成為現實。

    我國的酒文化源遠流長,但以杭州“七十碼”事件、南京張明寶事件以及成都孫偉銘事件為代表的典型交通肇事案例,激起了民眾極大的憤怒,也逐漸對酒駕的極端危害性形成共識,無疑這帶來一個立法修法的積極信號。“酒駕入刑”不是一個新話題,今年全國“兩會”上,政協委員施傑就上交了一份提案:在《刑法修正案》中增設危險駕駛罪,將酒後駕車、醉酒駕車、吸毒後駕車、飆車等行為一併納入,只是如今我們終於正視對酒駕定罪量刑的立法空白。

    在現行《刑法》的框架下,儘管司法者曾經為消解危險駕駛給交通安全所帶來的現實危險而努力,但效果卻不盡理想。南京的張明寶和成都的孫偉銘先後因酒駕導致嚴重後果,一審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別被判無期徒刑和死刑。孫偉銘案的一審判決,更成為中國第一起因交通事故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被判處死刑的案件,只是二審才被改判為無期徒刑。如此罕見的判決在一定程度上平息了民憤,但是在法律上,交通肇事套用“危害公共安全罪”這種故意性的犯罪仍有值得商榷之處。而且,相對於那些也曾造成同樣惡性交通事故,卻又得以遁跡于法律制裁的違法者來説,張明寶和孫偉銘不過是碰巧撞到了槍口上。

    刑法嚴格遵守“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其中的派生原則是“禁止類推解釋”。一般認為,類推解釋實際上是允許法官立法,超出了法律用語的可能含義,剝奪了公民預測自己行為後果的可能性。包括酒駕在內的各種故意的危險駕駛行為,明顯不同於基於過失的交通肇事罪,也不同於出於故意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險駕駛罪應是介於兩者之間一種中等惡意的犯罪行為,只有對其社會危害性作出明確定位,才能做到“罪當其責”,平衡罪與非罪、罪輕罪重的天平。

    “酒駕入刑”眾望所歸,提高危險駕駛的違法成本迫在眉睫,但關鍵是如何“入刑”。既然危險駕駛罪定位為“危險犯”,不以發生實際損害後果為要件,只以危險行為出現為條件,從而區別於交通肇事罪的“結果犯”,那就要慎防出現打擊面過寬的局面。我們要求行為具有比較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才能規定為犯罪,如果把所有醉酒駕車、不安全駕駛的行為都一律當作犯罪來處罰,混入《刑法》關於犯罪的規定,就會顯得不協調,也不符合刑法精神的要求。因此,對於沒有發生肇事、也沒有出現事故後果的危險駕駛行為,就存在一個“量”的問題。比如,多少次被查獲酒後駕駛或醉酒駕駛才算犯罪,飆車超過多少碼、累計多少次才能“入刑”,等等。不分青紅皂白亂打一通,很有可能把應當只屬於治安管理範圍的行為,人為地“拔高”為犯罪,在法不責眾的心態下,反而與“零容忍”背道而馳。

    設立危險駕駛罪,既是法律對於民聲的積極回應,也是對《刑法》原有立法空白的完善與平衡。儘管目前而言,在全國範圍內掀起的圍剿酒駕的風暴,執法剛性的增強,可以説效果有目共睹。但不免産生憂慮的是,風暴之後,酒駕陋習會否再次抬頭?應當説,此次增設危險駕駛罪,在一定程度上讓治理長久化、制度化可以預期。(南方日報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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