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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玉勝:“危險駕駛罪”入刑的三重意義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8日 09: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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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悉,《刑法修正案(八)》的研究起草工作已經啟動,惡意欠薪罪和危險駕駛罪或單獨設立(8月17日《成都日報》)。此舉可謂意義重大。

    設立“危險駕駛罪”順應了公眾“平安出行”的訴求。據報道,2009年,全國共發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傷,其中因酒後駕車而導致的死亡人數平均每年以7.3%的速度增長。儘管公安部門不斷治理,醉駕和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仍屢禁不止,設立“危險駕駛罪”,可謂大勢所趨。

    設立“危險駕駛罪”提高了肇事者的違法成本。按照當前的刑法規定,交通肇事罪一般最高為3年有期徒刑,只有情節特別惡劣的,才可處最高為7年有期徒刑的刑罰,更不消説“扣車”、“吊照”、“扣分”和“行政拘留15天”等警戒性措施。這樣的處罰成本,不足以震懾肇事者和警示旁觀者。同時,增設“危險駕駛罪”也顯示出我國刑法理念從以“結果犯”為主處罰向以“行為犯”為主處罰的轉變,讓“危險”的預期時刻提醒著行為人,有利於刑法預防功能的發揮。

    設立“危險駕駛罪”有利於肇事傷人的處罰公正。去年的張明寶酒駕案和胡斌飆車案同屬“危險駕駛”行為,但前者被法院以“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後者則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由於評判依據不一致,導致“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刑”的現象發生。

    設立“危險駕駛罪”既綜合平衡了“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畸輕畸重的量刑標準,也填補了我國刑法的一項短板,有利於司法部門對肇事傷人處罰的客觀公正。(張玉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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