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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滌明:加班費“自證條款”不利於弱勢勞動者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16日 08: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浙江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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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日,最高院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司法解釋稱,對於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追索加班費案件,勞動者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9月15日《新京報》)

    加班費問題一直是工人權益受侵害較多的一個方面,也是維權的一個難點。司法解釋會給這個問題帶來突破嗎?過去,勞動行政部門在這個問題上多是説,強迫加班、拒付加班費的情況大量存在,但由於很少接到工人舉報,在保護工人權益上他們也是愛莫能助。可是,原本就是弱勢的工人,他們敢舉報單位或老闆嗎?舉報的結果很可能就是,加班費討來了,飯碗丟了。這個問題政府部門並非不知道,但是開脫責任的理由永遠是冠冕堂皇的,那麼關於加班費的維權問題,這些年來也就一直無解。

    法院要求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理論上説符合“誰主張誰舉證”的民法原則,然而事實上勞動者提供這樣的證據是很難的,因為勞動作業信息的記錄完全掌握在企業或僱主手裏,而企業或僱主又完全可以用口頭方式傳令工人加班,還可以用口頭方式安排支付加班費或不支付加班費。家族式中小私企中,大多數企業恐怕都是這種管理方式,那麼工人手裏就不可能有“加班證據”。

    “如果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這個規定貌似很有力度,實則沒有更多的意義——勞動者如果都有了這種“證據”,應該就能證明加班事實的存在了,還需要用人單位再提供嗎?比如,勞動者知道加班過程中有生産記錄,但是光知道不行,必須是“有證據證明”;如果勞動者手裏有複印件、錄音或照片證明生産記錄的存在,這時候實際上就已經完成了對“加班”的證明,用人單位提供不提供還有什麼意義呢?

    筆者以為,司法解釋對於加班費維權問題不大可能實現太多的突破,問題在於維權問題缺少基本前提——勞資雙方權利的對等。在這個問題無解之前,法律途徑解決加班費不是一個可行的辦法,處於弱勢的勞動者也不會感興趣。

    勞動者最需要的是靠得住的權益保障機制,比如工人票選的工會以真正代表和維護工人權益,而不是那些有名無實的“畫餅機制”。今天還有報道説,北京市公佈中秋和國慶節法定假日加班費計算辦法:應按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一到法定假日便有各地政府部門“主動”提醒加班費問題,然而加班費能不能兌現,有多少人得到了300%的加班費,政府部門並不關心,似乎是説:我的責任盡到了,能不能兌現與我無關?如果所有的機關、政策或法律,都是這種指導思想,再多的“解釋”與“提醒”都沒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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