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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嘉:加班費舉證責任對勞動者不利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16日 07: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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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臺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中新社9月14日)

  最高院新出臺的司法解釋是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勞動者提供不出加班證據,且用人單位不予承認的情況下,駁回勞動者的仲裁或訴訟請求。原本的處理方式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長期以來就勞動報酬爭議問題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若用人單位不能提供證據或者提供不出否認加班事實的證據,則推定勞動者所主張的加班事實成立,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加班費。

  現在,新司法解釋明確了加班費的舉證責任,讓勞動者來舉證,舉證不能承擔不利後果,這豈不是在保護壓榨工人的“血汗工廠”?工人們加班加點幹活的同時未必會保存加班的證據,很可能拿不出加班證據。因就業形勢嚴峻,肯出面爭取自己合法權益的勞動者本就不多見,現在又在舉證上設置了高門檻,更讓處於弱勢的勞動者雪上加霜。

  加班費與通常寫在合同裏的工資報酬有所區別,並不是勞資雙方心知肚明的“顯收入”。加班費往往不是明碼標價,具有隨意性、隱蔽性、模糊性等特點,不易舉證證明。這類證據大都由用人單位掌握,勞動者很難取得,真要訴至公堂,勞動者所能提供的證明少之又少。若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將置勞動者于不利境地。反之,舉證責任倒置,當用人單位不能提供勞動者加班的證據時,就推定加班事實存在,這樣才能起到保護勞動者權益的作用。

  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係,而並非平等關係。用人單位擁有對勞動者獎懲的單方權力,可作為證據的資料由用人單位保存,勞動者根本無法獲得,而這些資料對案件的處理至關重要。按新的司法解釋,勞動者還得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了這些事實存在的證據,才能讓用人單位提供。要是連這個證據也沒有,勞動者豈不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説不出!

  我能想到的勞動者最容易拿出的證據只有考勤表、加班通知、工資條、證人證言這些,可是這些證據也只有正規的大企業才會有吧?不發工資條的單位比比皆是。考勤表又不是一式兩份,給員工備份,考勤往往是被動的,上面寫什麼一般不由勞動者決定。加班通知更多的是口頭通知,從未見過哪家單位給員工一份書面加班通知,單位臨時通知你來加班了,就算有錄音筆也未必來得及用上。比較容易獲得的恐怕是工友的證明吧?問題是工友間再鐵桿的關係也未必願意給你作證,因為那樣容易得罪老闆丟了飯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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