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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臺解釋 明確勞動者加班舉證責任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15日 07: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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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9月14日電 (記者 張蔚然)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臺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舉辦新聞發佈會,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有關情況。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副主任、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自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頒布實施以來,勞動者起訴向用人單位追索加班費的案件大幅上升。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杜萬華表示,企業要求勞動者加班應支付加班費,而且加班不能無度,強迫加班是違法的。司法解釋(三)合理分配了勞動者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

  近期有媒體報道,武漢一些建築工地出現用飯票抵扣工資的做法。杜萬華就此表示,如果勞動者通過平等協商,自願用飯票、甚至貨物來抵押工資,且與工資報酬數量相等,高法對此不持反對意見。但如果不是職工的自願行為,需要舉證,法院應該對職工的訴求予以支持。

  司法解釋(三)還界定了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範圍。對社會保險引發的勞動爭議作出規定:對於因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

  司法解釋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加付賠償金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孫軍工説,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級人民法院將指導各地法院建立專業的勞動爭議審判組織,使勞動爭議案件在審判結構、審判方法、審判能力和審判質量等方面實現創新發展。

  司法解釋未對勞務派遣引發的勞動爭議做出明確。杜萬華説,司法解釋(三)不可能解決所有勞動爭議問題,勞務派遣非常複雜,今後將對這個問題加大調研力度,逐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