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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立凡:違建“變臉”,監管為何沉不下臉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15日 09: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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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名房企保利地産2010年初在沒有規劃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在廣州市白雲區建起85棟別墅,每棟別墅交出約兩萬元罰款後逐步成為“合法建築”。違建被輕罰後即可獲得“準生證”,被指與鼓勵違法建築無異。對此,廣州市規劃局日前作出澄清稱,“保利西海岸”不是別墅,突破規劃條件的違建面積只佔10%,責令停工隨後規劃卻獲批、每棟罰2萬元都有地方法規可依。

    無論從哪個角度講,這一回應都存在不能令人信服之處,留下不少疑問。

    疑問一,應當從事實還是紙面意義上認定違章建築的屬性?事實是,開發商拿出一部分土地多建造幾棟高層住宅,再在局部容積率上做文章、興建別墅是常見手法,而目前對於別墅的定義和適用監管範圍仍不明確。如果按照目前概念模糊的定義甄別,那麼此類規避規定變相違法之舉都將獲得事實上的監管豁免權。2003年至今國務院、國土資源部多次下發和重申的別墅供地禁令,就會在事實上成為一紙空文。

    疑問二,退一步講,即使按照有關部門的説法,“保利西海岸”違建部分是“低層住宅而不是別墅”,那麼開發商將低層並聯式住宅作為“別墅”進行宣傳同樣涉嫌違法,誤導消費者。這一行為為何未見查處?同時,低層住宅賣出別墅價格,是否違反了有關商品住宅價格構成管理規定?監管部門需要給出進一步説法,而非“僅僅為商家的一種銷售策略”一語帶過。

    疑問三,規劃報建手續缺失,該不該被認定為“屬可限期改正違建”?眾所週知,“先生孩子再上戶口”,是許多違法建築常用的“乾坤大挪移”招數,由此致使各地違建大量涌現。程序違法既會導致結果違法,也是許多監管漏洞的源頭。遏制愈演愈烈的程序違法現象,當前需要更嚴厲的追究懲治,而不能輕描淡寫,否則,既不能消除利用程序非法牟利之弊,也不能消除人們對處罰過輕、違法成本太低的擔憂。

    疑問四,突破規劃條件的違建面積只佔10%,是否就可成為輕罰之由?無論違建比例大小,其違章建設以求不正當利潤的事實都已形成,如果以違章程度大小作為監管依據,那麼,不僅監管硬不起來,最終,樓市調控效果也會被大打折扣。

    “保利西海岸”違建項目“合法化”的過程只是一個新標本。近年來,通過交納低額違法成本換取合法身份已成普遍現象。規劃報建違法有之,擅自更改規劃有之,拍賣超出規劃面積有之,各種違法情況涉及建設國土規劃各個監管層面。然而,卻很少被嚴處。這不僅折射出地方管理部門事前監管的疲弱,更折射樓市監管在懲處和激勵機制方面的倒置。一方面,地方建設和財政資金缺口之間的矛盾,使得通過土地獲取收益的內在驅動力有增無減,在這種情況下,監管偏輕就成為“合理”選擇。另一方面,各個監管層面各守其土,而沒有形成立體監管模式,客觀上導致了對違建現象的“激勵”。

    監管沉下臉來,讓違建不能輕易“變臉”,是樓市調控的要求,也是房地産市場健康發展的需要。要做到這一點,彌補制度設計漏洞已是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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