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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昌蓮:沒有“陪死”哪來“共生”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13日 08: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華西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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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規定煤礦領導帶班需與礦工一同下井,惹來爭議,認為是“礦領導陪死”。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局長回應,稱只要煤礦領導堅持帶班下井,相當一部分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相關報道見昨日本報06版)

  有網友稱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是與礦工“陪死”,雖然觀點過於赤裸,但話糙理不糙。試想,沒有“陪死”的機制,哪有“共生”的機會?礦領導帶班下井,可以“倒逼”他們依法行事,照章作業,像看重自己的職位一樣,重視安全生産工作,像珍視自己的生命一樣,尊重礦工的生命安危。

  問題是,某些礦領導也讀出了帶班下井制度中的“陪死”的意味,所以,很可能從個人安危考慮,與制度玩“躲貓貓”遊戲,要麼找礦工冒名頂替當“下井領導”,要麼在出勤記載上做手腳。如此這般,只要不出事故,誰也不會去追查,但一旦出了礦難,就會原形畢露,就會發現,被困在井下的人員中,壓根兒就沒有礦領導。

  如此看來,國家安監總局出臺《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無疑是一項有效舉措。因礦領導沒有帶班下井,而發生了事故,屬於工作嚴重失職,當視事故等級,追究礦領導的責任,直至追究刑責。相反,如果礦領導堅持帶班下井,杜絕了事故發生,當予以重獎。

  當然,建立了“礦領導陪死”機制,並不代表礦領導真的就與死亡“握手”了。正如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局長趙鐵錘所指出的,“此前許多事實和實踐經驗表明,只要煤礦領導堅持帶班下井,相當一部分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特別是當煤礦發現嚴重險情時,帶班領導在採取立即停産、排除隱患、組織撤人等緊急處置措施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如此看來,礦領導帶班下井,可以明顯減少事故的發生;即便是發生了事故,只要指揮有方,處置得當,就可以將人員傷亡損失降到最低限度。也就是説,礦領導帶班下井,不是去“陪死”,而是與礦工“共生”;是為了維護煤礦安全,珍視每一個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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