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復興評論 >

復興時評:領導帶班下井,監督剛性還不夠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10日 08: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NTV復興評論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更多 今日話題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作者:李鴻文

    針對一些煤礦領導沒有履行好帶班下井的規定,國家安監總局日前公佈《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明確了煤礦、施工單位是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責任主體,每班必須有礦領導帶班下井,並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於5個。

    該規定是對安監總局此前公佈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下井帶班暫行規定》的細化,比如,為了防止煤礦領導作假,規定要求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時,領導姓名應當在井口明顯位置公示。煤礦領導每月帶班下井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應當在煤礦公示欄公示,接受群眾監督等。同時,該規定還對違反規定的礦山及領導給出了相應的處罰措施。應該説,相比以前籠統的原則性要求,規定的細則具有一定的可操作空間。

    但是,具有可操作空間和達到操作效果完全是兩回事。這一點,從不斷地重申這一制度安排可見端倪。按説,領導帶班下井並不是新舉措, 國務院五年前就要求礦領導原則上每月下井次數不得少於4次,煤炭大省山西當時也曾出臺《關於規範煤炭企業領導幹部深入井下的管理規定》,要求所有煤礦企業的領導幹部井下跟班作業。早就有規可循了,可一些地方既無動力也無壓力去“循規”。

    有鋻於此,國務院在今年7月8日再次提出領導下井要求。可此後不久,仍然發生了幾起礦難,而這幾起礦難和以往的悲劇都有相似之處:蒙難者中只有普遍工人,少見礦工領導。消息傳出後,激起輿論義憤。輿論的指向並非冷血地要求領導成為蒙難者,而是指向領導應重視礦山安全,要有人命大於天的意識。領導自己不敢下的礦,沒權力要求普通礦工去冒生命危險。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下井帶班暫行規定》是安監總局響應國務院要求,再次出臺的一個強調性規定。可該暫行規定出臺後不僅沒有得到輿論的歡呼,反而引起強烈反彈。輿論關注的焦點主要集中在“礦工有權拒絕下井”上,在資強勞弱的現實語境下,這個“有權”或多或少“懸在空中”,礦工看得見,但摸不到,也夠不著,無法兌現為實質權利。

    有規不循,有法不依,除了檢討執行力,還應檢討法規本身是否具有監督剛性。過去談監督,習慣於兩種模式,一是自上而下,由上級監督,可上級是利益關聯者,監督形同虛設;二是自下而上,由礦工監督,可礦工的表達權、監督權被掌控,其監督效率同樣打折扣。筆者以為,除了這兩種模式外,更應強化社會監督,一、人大、政協有權力進行日常監督,上報並向社會公開監督結果;二、發揮媒體及民間組織等非利益關聯方的作用,構築立體的監督體系。

    社會監督之外,應加大處罰力度。而細讀《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中對責任人的處罰,分別有處以上一年年收入30%、40%、60%、80%罰款,但這一遞進式的罰款,則是根據發生一般事故、較大事故的、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而言,也就是説,如果沒發生事故,領導並不承受任何經濟損失。不怕一萬隻怕萬一,如此只看結果不看程序的處罰,一定會埋下安全隱患。至於“出現重大事故責任人終身禁任礦長”這一條,更容易破解,不當礦長可當書記,這一條也沒有多少制約力。可見,該規定仍然是雷聲大,雨點小,高高舉起,輕輕放下。如此“似水柔情”,讓人看不懂。

更多 視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