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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監督煤礦領導下井帶班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04日 14: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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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7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2009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工作和安全生産工作。會議強調,要嚴格企業安全管理,企業領導要輪流現場帶班,煤礦和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並與工人同時下井、升井,全部職工都必須經過培訓合格才能上崗。

  煤礦領導輪流現場帶班,和工人同時下井、升井,可以深入了解煤礦安全生産狀況,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有效制止違章違紀現象。同時,這相當於用最直接的手段,將煤礦領導的安全與工人的安全“捆綁”在一起,將煤礦領導的生命和工人的生命放在同一條船上,使兩者一損俱損,一亡俱亡。從邏輯上講,這條規定足以形成一種強大的“倒逼”機制,督促煤礦領導增強安全生産意識,使得他們即便從關心自己人身安全的角度,也要更加關心工人的人身安全,更加重視對安全生産的管理和投入。

  其實,煤礦領導帶班並和工人同時下井、升井,並不是這次國務院常務會議制定的一條新規定,而是一條四年多前即已經實施的舊規定。2005年10月31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文件(國辦發〔2005〕53號),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安全監管總局《關於煤礦負責人和生産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的指導意見》。《意見》規定,各類煤礦企業必須安排負責人和生産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確保每個班次至少有一名負責人或生産經營管理人員在現場帶班作業,與工人同下同上;煤礦企業要建立健全煤礦負責人和生産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明確下井帶班的作業種類、下井帶班人員範圍、每月下井帶班的次數、在井下工作時間、下井帶班的任務和職責權限、日班與夜班比例,以及考核獎懲辦法,等等。如果《意見》能夠成為煤礦企業安全生産的鐵律,並在日常生産中得到不折不扣的執行,那麼,對於加強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産監管,提高安全生産水平,一定能夠起到“四兩撥千斤”之功用。

  然而,從國辦發〔2005〕53號文件下發至今,各地煤礦發生安全生産事故的數量沒有明顯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也沒有明顯減少,而且幾乎沒聽説傷亡人員中有多少人是煤礦領導。面對這個尷尬而沉重的事實,有理由懷疑,發改委、安監總局的《意見》在煤礦企業並未得到認真執行,甚至從一開始就被束之高閣,形同廢紙,以至於4年多之後,還需要召開會議嚴正重申其內容,否則《意見》真有被人徹底遺忘的危險……

  煤礦領導帶班並和工人同時下井、升井,的確是加強煤礦安全生産,有效預防安全事故的一個可行思路,發改委、安監總局制定的《意見》,的確也是一個針對性強、操作性強的良策,關鍵在於如何落實到位?如何加強監管?如何嚴厲究責?如果這些都無從實現,即便不斷三令五申,《意見》的命運也只能是形同廢紙。

  近年來,各地安監部門普遍反映監管力量有限,有時向每個煤礦派駐一名安監員都不具備條件,要讓安監部門派員監督每家煤礦的領導下井帶班工作,幾乎是一項不可能完成的任務。誰來監督煤礦領導下井帶班?讓煤礦領導自我監督,顯然很不可靠;以礦工為主體進行監督,由於目前礦工群體在表達權、參與權上都處於相對弱勢地位,看起來也不大現實。

  加強對煤礦領導下井帶班的監督,是加強煤礦安全生産監管、有效預防安全事故工作的一部分,也是後者的一塊“試金石”。從長遠看,最基礎的治本之策,是在政府監管保持高壓態勢的同時,放手培育來自礦工自身和社會各界的其他監管力量,將傳統的政府監管的單邊治理,變為由政府監管部門和社會組織共同參與的多邊治理。具體的做法是,大力發展以工會為主要載體的礦工維權組織,引入勞工權益保護組織對礦工權益保護狀況進行密切監控,吸收律師事務所等社會仲介機構,為礦工提供法律服務和維權服務,充分發揮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的“壓力功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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