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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艷剛:強令“禁煙”初衷雖好,不如建章立制戒癮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2日 09: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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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圖以一道于法無據的行政命令來強行禁煙,不僅執行效果堪憂,更有可能引發民意的反彈。政府部門與其試圖以強令奪走“煙槍”,倒不如推行一套更為人性化和科學化的禁煙制度

  兩個月前,在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開展的禁煙活動中,全區正科級幹部紛紛主動承諾“一個月內完全戒煙”。但隨著時間推移,個別幹部躲著領導偶爾抽一桿煙的現象時有發生。8月10日,東坡區有關領導簽發了一份新的禁煙自查文件,並且擬規定:凡承諾戒煙的正科級幹部,如沒有戒煙,需要“戒了煙,再上班!”此事引起很大爭議。(8月11日《華西都市報》)

  地方政府積極倡導公務員禁煙,以此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其初衷值得肯定,形式卻有待商榷。畢竟,即使完全不懂《公務員法》和《勞動法》的人也能想到,公務員是否上班和他們是否抽煙沒有任何關聯。企圖以一道于法無據的行政命令來強行禁煙,不僅執行效果堪憂,更有可能引發民意的反彈。

  因此,政府部門與其試圖以強令奪走“煙槍”,倒不如推行一套更為人性化和科學化的禁煙制度。比如建立一套辦公場所禁煙監督機制。既然全區的正科級幹部此前均做出過禁煙承諾,不妨將他們的承諾作為一項特殊的考核指標,由各部門的工作人員集體進行監督。在這樣的監督機制下,如果再有個別幹部未能信守諾言,對其自身的公信力勢必造成負面影響。這樣的制度安排,既避免於法無據的尷尬,又有助於他們循序漸進逐步戒除煙癮,顯得更加人性化,還不至於影響本部門的工作。

  當然,和內部監督相比,剛性的法律機制更具約束力。在我們之前,很多國家和地區都已經摸索出了比較成熟的禁煙措施:按照美國的法律制度,大樓管理公司、餐館和學校等機構有義務勸阻吸煙行為,否則將按照《室內清潔空氣法》處以2000美元以下的罰款;在香港地區,包括餐館在內的所有公共場所都要對香煙説“不”,一個煙頭5000港元的處罰規定,足以讓那些抱有僥倖心理的煙民望而卻步;而在新加坡,關於禁煙的法律條文細緻入微,違反規定的煙民最高可能被判罰約1000新元或面對長達6個月的監禁,這使得新加坡正朝向世界第一個無煙國家邁進。只要結合我們自身的具體情況,這些“先行者”的成功經驗都可以成為我們推行禁煙運動的決策依據。

  據媒體報道,東坡區此次禁煙自查行動本週五結束,“戒了煙,再上班”的新規目前尚處在待定階段。其實,輿論的反饋為政策制定者提供了一個良好的驗校、修正契機。其實,公共場禁煙是大勢所趨,按照承諾,我國明年1月9日起應該在包括室內辦公場所在內的公共場所全面禁煙。屆時,全國其他地方也會面臨東坡區類似的禁煙困境,如何有效禁煙,還得有關部門有關領導在“拍板”之前,進行更加充分的調研論證,包括充分聽取民意,才能形成理性、人性、操作性強的科學禁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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