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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敏:碘鹽不是用來搭售的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2日 08: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長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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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武漢晨報》報道説,武昌鹽業支公司批加碘鹽強行搭售貨物,一些食鹽經營戶非常反感卻又無可奈何。

  我看了報道,鹽業公司的搭售方案,設計得很“週到”:搭售是可選擇的,要麼搭售營養鹽,可開具發票;要麼搭售洗衣粉或白酒,且不開票據。二選一,不然就不發貨。

  我很理解食鹽經營戶的無可奈何。鹽業是國家專營,別無二家,也不允許有二家,你不選,就進不到貨、做不成生意。

  批鹽搭售不是武漢獨有。有的地方僅是搭售營養鹽,營養鹽的價錢比碘鹽貴一些。你可以不吃添有微量元素的營養鹽,卻不可以不吃普通碘鹽。碘鹽是生活必需品,營養鹽不是。營養鹽的價格可能取決於市場,而碘鹽的價格若出現不正常波動,國家會出面干預。

  我見到搭售營養鹽的一些解釋,是要推廣營養鹽,只是搭售的方法過於生硬。城管執法粗暴了點,搭售營養鹽生硬了點,窗口單位服務差了點,總而言之,就是做過了頭,可能並非錯誤。所以,武昌鹽業公司經理承認搭售洗衣粉、白酒等非鹽商品的做法是錯誤的,對搭售營養鹽這一選項,則未置一詞。

  我國《反壟斷法》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在交易時,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法律概念很嚴格,比如我不知道鹽業專營機構究竟是市場經營主體還是行政主體,也不知道省級、市級或區級鹽業公司的“主體性”是不是還不一樣。我不是要來審判,列舉法條,是想弄清楚所謂“做法是錯誤的”,究竟是什麼性質的錯誤。

  事實上,此類事情何須精通律法,僅憑常理即可判斷。水、電、氣、鹽都是生活必需品,倘若供水的搭售飲水機,供電的搭售電冰箱,供鹽的搭售煙酒茶,不論國家專營與否,我無法想象社會如何成其為一個社會。

  搭售的酒是“稻花香”,搭售的洗衣粉是“活力28”,兩個都是本省的企業、本省的品牌。這是如有雷同、純屬巧合,還是確有來由、有所安排?

  我知道地方企業在地方多多少少會受到一些照顧,限制別省品牌進入,或者政府採購偏向本省品牌,這些事情都是有的。多多少少有些照顧,多多少少也要遵守市場規則,對不對?

  搭售行為現在被曝了光,這種行為已經存在多久,假如沒被曝光,還要繼續存在多長時間,已搭售的商品數量有多少,錢到哪去了?另外,武昌有這種情況,別的區有沒有?這些問題,也都是公眾應該知道的。

  我想,錯誤既已明顯,搭售行為應當立即停止,同時也應在更大範圍內展開調查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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