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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四倍:低保標準不能泛道德化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29日 08: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長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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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鄭州近日出臺政策,規定12類人群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其中包括因賭博、吸毒、嫖娼等違法行為造成生活困難尚未改正的,或因其他違法行為正處於被司法機關處罰期間的,不參加公益勞動的等等。(7月28日人民網)

  這不是鄭州市的首創,據我了解,有賭博、吸毒、嫖娼等行為的市民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在全國其他城市也出現過。這種做法的背後隱藏的邏輯是一些政府部門不願意給有過錯的公民以低保待遇。

  筆者認為,無論從人道主義精神還是從政府職責來看,公民在享受最低生存保障待遇方面應是平等的。要知道,對這些犯法或不符合社會價值觀、道德觀的人進行處罰,累及的是家屬,婦女和兒童往往成為無辜的受牽連者。

  低保制度最初的設計是針對沒有勞動能力的人,但是,當有勞動能力而沒有就業機會的失業者也獲准享受這樣的待遇時,特別是在一些低保人口有所謂犯錯的情況下,問題就變得複雜起來。不能否認的是,我國的低保制度目前還處於附帶各種前提條件的階段,這條新聞就證實了這一點。選擇低保對象的標準不僅僅是貧困,同時還有一些社會價值觀體現在其中。

  事實上,一些國家對低保申請者按慣例只做收入調查,以證明他們是否達到了國家所規定的最低生活標準,從而由國家或社會給予救助,除此之外,並沒有就申請者作道德和法律方面的調查。近年來,一些國家不再對申請援助者申報的家庭財産狀況進行核實,而是根據要求和標準發放救濟金,避免給申請者帶來人格和心理上的傷害。這是由於社會救助是一種公共産品,享受社會保障被看成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筆者認為,在我國,政府選擇救助對象時也不宜根據貧困以外的標準,有過錯的貧困公民也有生存的權利。

  不能單純地從政治、經濟和社會的層面來看社會保障,還應該從倫理的角度來看社會保障。接受社會救濟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的宗旨,是極力使每一個公民不至於在生活困難時處於無助狀態。對貧困群體的救助對政府而言是責任和義務,對貧困群體而言是他們應該享有的權利。正因為如此,以價值觀等因素劃定低保享受人群就是制度的泛道德化,更是一種社會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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