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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賠償保證金”會不會成花錢買罪?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25日 09: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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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事了,情節輕微,願意賠償,檢察院可以不批捕。但受害人漫天要價,雙方達不成和解協議,這樣的案件該咋辦?對此,河南新密市檢察院試行“賠償保證金”制度。輕微刑案犯罪嫌疑人在向公安機關繳納了足額賠償保證金後,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河南商報》7月23日)。

  這一制度甫一齣臺,即引來不少質疑。比如,是花錢買罪嗎?保證金有法律依據嗎?繳納標準是啥?誰來監管錢的流向?

  在中國,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履行法律監督職權,當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發生衝突時,檢察機關就應堅定地捍衛國家利益。在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和嫌疑人的和解,有時並非好事。因為很可能公共利益在這種個人之間的和解裏被傷害了。舉個例子,一起強姦案,加害人可能給出天價賠償,被害人接受這筆款項之後,改變原有強姦的證詞,而聲稱是自願發生性行為。正確的處理方式,檢察機關不但不應承認這種“和解”,反而要既追究加害人的強姦罪,又追究被害人的偽證罪。

  我們不妨來直接面對輿論提出的四個焦點問題。

  答第一問:這不是“花錢買罪”。答第二問:保證金無法律依據。答第三問:無繳納標準。答第四問:理論上誰都可以監管,但事實上當事雙方誰都可以反悔。

  就這四問放在一起解釋一下。“賠償保證金制度”是在批捕程序中適用的,而批准逮捕與否,並不涉及任何罪名,也不涉及任何刑責,它當然不是“花錢買罪”。逮捕只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一類強制措施。所謂“強制措施”,是為確保刑事訴訟順利進行而採取的臨時性限制或剝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措施。被逮捕的人,在法律上還僅僅是“嫌疑人”,而不是罪犯。

  當然,“賠償保證金”也不是“花錢買不捕”,新密檢方負責人明確表示“賠償保證金”並不是“取保候審保證金”,“賠償保證金”是為將來的刑事和解或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而預備的。所以,真正的問題是,檢方有沒有權力將嫌疑人的“賠償保證”列入不捕的必要條件。

  在刑事訴訟法上,批准逮捕的標準要件有三個,即“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這三個要件須同時具備。從法律上看,是否批准逮捕跟刑事和解一點關係沒有。

  作為審前羈押措施,逮捕的適用理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新密檢方所解釋的賠償保證金制度適用的四類案件中,故意傷害(輕傷)案件,一般過失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老年人及殘疾人犯罪案件,本就應嚴格控制逮捕。沒有“賠償保證金”,也要從嚴控制。

  所以,“賠償保證金”于法無據,它反而侵犯了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的意思自治。注意到檢方在介紹“賠償保證金”設立初衷的時候,使用了“受害人漫天要價”的字眼。問題是,檢方憑什麼將受害人的賠償要求定性為“漫天要價”?而加害人提供的賠償就是合理的?既然加害人和受害人就賠償問題談不攏,那就讓法院去依法認定合理的賠償額度好了。在批捕階段急著收取“賠償保證金”,實在多此一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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