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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志疆:文物被私分是慈善捐贈的毀滅性打擊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02日 10: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千龍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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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咸陽爆出官員私分價值4000萬文物事件。6月30日,該市聯合調查組組長稱此事是由於一些歷史原因,造成文物外借或被書展工作人員“保管”在個人家中,不存在所謂“被私分”的情況。

    從“對歷史負責、對文物負責”的角度來看,聯合調查組目前所取得的“成績”令人不敢恭維。有關文物的調查數字仍比較籠統、模糊——三原縣博物館等地80幅左右,從三原縣委原顧問等人家中收回30幅左右,目前不到10幅已基本查明下落……具體數字都不清楚,何談“查明下落”,又如何體現“對歷史負責、對文物負責的原則”?要知道,于右任的作品拍價曾創過200萬元,任何被模糊處理的細節都絕不是一個小數目。

    事實上,撲朔迷離的文物失蹤過程及其“去向”,原本就像是一個荒誕不經的笑話。此時,稱“歷史原因”造成的文物“外借”或私人“保管”,不同於“所謂私分”,自然無法服人。退一萬步説,即使此番調查真的體現了“對歷史負責、對文物負責”,難道就不覺得還缺少些什麼嗎——為什麼沒有人強調要“對捐贈人負責”?

    實際上,“對捐贈人負責”本就是接受捐贈者應盡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明確規定:受贈人接受捐贈後,應當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並將受贈財産登記造冊,妥善保管,同時公開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不得玩忽職守、挪用侵佔,否則要為此承擔法律責任。以此來衡量,無論文物因何種原因在咸陽市政協手中“蒸發”,都難以逃脫對其本身的法律追問。

    這批文物的捐贈者近十年來屢次要求查看未果,時至今日才發現文物早已瓜分殆盡,似乎沒有人覺得應該對他負責。哪怕你全盤奉上了自己最寶貴的財産,轉過頭卻可能被人一腳踢開——對於捐贈者來説,最尷尬而可怕的遭遇莫過於此。

    如果不能做到對捐贈者負責、對法律負責,類似的“歷史原因”難免會捲土重來,對於本就孱弱的慈善捐贈事業來説,這無疑是一種毀滅性的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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