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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達林:交通違法治理需重罰更需嚴查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1日 07: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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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論是對特權車違章的查處,還是對各種交通違法亂象的治理,提高立法的處罰標準都只是“硬幣的一面”。

  交管部門正計劃修改有關法規,以加大對交通違法行為的記分處罰力度:遮擋號牌擬由記6分改為記12分,闖紅燈擬由記3分改為記6分。據了解,有關文件目前只在行業內部徵求意見。

  違法受罰,天經地義,但罰到什麼程度,往往與違法行為嚴重程度相稱。所謂治亂需用重典,我們都不難感受到馬路之亂,超速行駛、闖紅燈、不按規定讓行、違章超車、酒後駕駛等各種交通違法行為觸目可及。面對車禍猛于虎的嚴峻現實,有效的治理需要輔之以嚴厲的懲罰。

  立法對處罰標準的設定,既要看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也要看違法者對處罰的容忍程度。對於交通違法而言,無論行為人出於盲目自信還是故意為之,都給自己、他人乃至公共安全帶來危險;隨著私家車的暴增,一些交通違法者對處罰的容忍度也在增強,原有處罰標準的威懾力有所下降。例如,有司機為躲避電子眼拍攝,用光盤、紙片等遮擋號牌,這種明目張膽的違法行為,與行為人的僥倖心理有關,也與對記6分的“不在乎”心理相關,處罰輕容易助長司機違法的膽量。

  提高處罰標準的目的,就在於發揮處罰的威懾作用,以預防那些潛在的違法行為。當然,加重處罰關乎治理機關的權限,也關涉相對人的權利。比如,對遮擋號牌者扣12分,違法者就得重新進行科目一考試,實際上限制了違法者的行為資格,並加重其負擔。正因為如此,任何處罰標準的重新設定,都需要在利益相關者充分商討的基礎上達成。

  在提高處罰標準的同時,還需防止執法腐敗“水漲船高”。一般來説,處罰幅度越高,執法部門的權力越大,發生權錢交易的可能性也越大。一些人對違章處罰不屑一顧,很多時候是因為能找“關係”消除違章。而那些特牌車、高檔車更是鬧市超速、闖紅燈、越黃線、狂按喇叭的“常客”。在處罰標準提高後,如何保證法規得到嚴格的一體遵循,是確立交通治理良性秩序的重要因素。

  其實,無論是對特權車違章的查處,還是對各種交通違法亂象的治理,提高立法的處罰標準都只是“硬幣的一面”。人們更期待立法重罰之後,執法能夠從嚴,以零容忍的態度保證交通違法查處的常態化、持久化。對於違法行為的矯治,處罰的嚴密性往往較之嚴酷性更為重要,因為只有執法嚴密,才能從根本上杜絕違法者的僥倖心理,才能逐漸培養汽車公民的文明出行習慣。

熱詞:

  • 交通違法行為
  • 司機違法
  • 交通治理
  • 號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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