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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立凡:用制度堵住國企公款私用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9日 07: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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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國企負責人職務消費,既要在制度上對消費行為設限,也需要激發制度監管的功能

  日前,財政部等部委印發《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對於豪華裝飾辦公場所、用公款為親屬和子女埋單等12種行為嚴格禁止。這是繼有關部門出臺“限薪令”之後,加強國企管理的又一重要改革舉措。

  近年來,社會上對國有企業部分負責人職務消費不規範和奢侈消費問題反映較多。從嚴監管國企負責人的職務消費行為,順應了民意呼聲,也是國企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必然要求。

  産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是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特徵,也只有在這樣的制度和經營環境下,國有資産私用的可能性才會杜絕。然而現實中,一些人混淆了行政領導者與企業管理者兩種角色,把職務行為和個人消費攪和在一起,超標配車是“工作需要”,出國旅遊是“因公考察”,職務消費成了一個什麼都能往裏裝的“筐”,存在一些説不清、道不明的灰色地帶。

  對於違規的職務消費,一直不乏外部監管和內部監督,之所以不盡如人意,政企不分、權責不明、激勵約束機制失衡等是重要原因。由於政企不分,一些企業的法人治理機構不健全,廠務公開滯後,導致監管機制若有若無、無力乏力。此外,尊重企業的市場主體和法人實體地位,尊重企業的法人財産權和經營自主權的理念,在具體實踐中有所跑偏,在一些國企表現為重激勵而輕約束,重業務而輕監督,助長了灰色職務消費的勢頭。

  此次出臺的國企負責人職務消費“12條禁令”,在制度上劃出了行為禁區,但要真正落到實處,恐怕不是一禁了之那麼簡單。一方面,需要繼續加強制度建設,在推進《企業國有資産法》、《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落實的同時,設定具有可操作性、針對性的法治邊界,大力壓縮灰色職務消費行為的空間。另一方面需要充分運用現代企業制度的管理辦法,激發制度監管的功能。

  國有企業並不缺乏監管平臺,關鍵是讓這些平臺真正發揮監管效力。國企出資人應該加大對國企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的監管力度,國企內部的監事會、職代會和內部財務、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對於國企負責人職務消費透明化、規範化也應各司其職、把好關口。上市國企,在必要時還應該發揮股東大會的作用。

  國有企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也是我們黨執政的重要經濟基礎,既有市場經濟中企業所具有的一般屬性,又有不同於其他企業的特殊屬性。這就決定了對國企負責人的職務消費行為,應該有高於一般企業的監管標準,需要在薪酬結構、薪酬制度、職務消費以及監管體制等各個方面制定更有針對性的制度,不斷優化公司治理,在改革發展中增強國企的活力和競爭力,實現國有資産保值和增值,為全民謀求更大的福祉。

熱詞:

  • 職務消費
  • 公款
  • 制度建設
  • 國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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