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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喬:以國家胸懷對金牌教練拒交獎金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2日 07: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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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慣常的思維是,單位養著你,你獲得的獎金當然要由單位統一分配。這個模糊道理正是獎金分歧根源。事實上,這裡要分清兩種情況,能夠獲得獎金的是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

  奧運獎金歸誰本不是問題,卻在體育“舉國體制”下成為問題。消息稱,殘奧金牌教練汪成榮受中殘聯獎勵近150萬,卻被汪所屬單位青海體育工作一大隊要求上交重新分配。汪拒交,單位就停他的職。類似的難題還有奧運冠軍的獎金分配問題,一度困擾體育界這麼久,是到了厘清這個問題的時候了。

  汪成榮之於青海體工一大隊,與運動員之於國家隊,實質是一樣的,都是個人與單位(國家)的關係,這是“舉國體制”下的一種特殊關係。國外是自己打比賽、掙了錢歸自己,誰也無權來主張獎金分配。我們是國家拿錢養這些體育單位,通過單位給運動員提供全方位的條件,給運動員發工資。為的就是運動員為國爭光,打出國家的形象與精氣神。那麼,代表國家的單位有權來主張比賽所獲獎金的分配嗎?

  慣常的思維是,單位養著你,你獲得的獎金當然要由單位統一分配。這個模糊道理正是獎金分歧根源。事實上,這裡要分清兩種情況,能夠獲得獎金的是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如果是職務行為當然歸單位,如果是個人行為當然歸個人。職務行為就是,獲得這個榮譽和獎金靠的是職務,換什麼人都行。如果只有特定的個人憑靠自己的能力才能獲得,換別人就不行,那就是個人行為。

  無論是那些奧運冠軍運動員,還是教練汪成榮,顯然不是換個人就能行的事。如果不是汪成榮所帶出的運動員,當年就未必獲得3金1銀的佳績,“派個張三李四齣去”的結果恰恰不一樣。也正因此,中殘聯獎的是汪成榮,獎金打入的也正是其個人賬戶。

  之所以常有獎金主張錯位發生,就在於運動員所在單位,方方面面都在為他奪冠服務,因而便認為既然“軍功章有你一半也有我一半”,背後的獎金也應一樣。其實恰恰不一樣。國家組建相應體育單位的目的,不是為獎金,而是為國家榮譽,這與商業單位以掙獎金為目的完全不同。體育單位的人,也都是為這個榮譽而非個人去服務的。如果國家獎勵單位獎金,單位才該分得名正言順。這就是今日社會上要把各種獎項單列的理由,獎給個人的有單項獎、獎給集體的有集體獎、獎給單位的有組織獎,怕的就是搞混。

  是以,“舉國體制”下的體育單位要有“國家胸懷”,培養的運動員為國家爭得了榮譽就足夠了,不要在冠軍獎金一類問題上“小家子氣”,如果不滿足、不服氣不妨申請一個冠軍“培養獎”“組織獎”之類的獎項。還是讓冠軍榮譽歸國家和冠軍個人,讓冠軍獎金歸冠軍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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