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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志權:禁組織孩童救火應避免再次誤讀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5日 07: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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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遼寧立法,是對“組織”的限制,不是給孩子道德教育上枷鎖。家長對孩子的道德與安全教育的關係理解,其實已經比較成熟。如果産生誤讀,倒真可能發生道德教育的退步。

  近日,新修訂的《遼寧省消防條例》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火災撲救。對這一新規,社會好評如潮。

  這一新規定的確值得讚揚,但是,我們也需要警惕容易發生的誤讀。

  關於未成年人見義勇為問題,其實是從誤讀開始的。

  《條例》的新規定容易讓人聯想到上世紀80年代的救火少年賴寧。這個因主動參與救火而犧牲的14歲孩子,在當時掀起全國學習的熱潮,甚至成為一代人的記憶。但即便在當時,宣傳初衷,其實也是有意淡化救火行動本身,而是強調賴寧的全面素質的。

  誤讀為宣揚“見義勇為”,與上世紀80年代尊敬英雄、對個體生命價值重視不夠的時代語境密切相關。

  這一誤讀,在《未成年人保護法》頒布的1991年,就曾經引發了社會性的討論。這種討論,豐富和明確了見義勇為的內涵,可以説,是對公眾的理性啟蒙。到2003年,上海新版中小學生守則首次避開了“見義勇為”的字眼;同一年,北京市把“敢於鬥爭”從學生手冊上刪除,表明了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問題認識的成熟。

  值得重視的是,條例本身是好的,但目前對這一條例還潛在著新的誤讀。許多媒體在報道這一消息時,將其簡稱為“立法禁止未成年人參與救火”。事實上,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與救火與禁止未成年人參與救火,完全是兩回事。

  法律明確禁止的,是錯誤的行為。組織未成年人參與救火是錯誤的,迄今為止,也很少見到相關的組織行為。相反,見義勇為,從來都是一種高尚的行為,無論對成年人或未成年人皆然。之所以不鼓勵,不宣傳,不是因為其錯誤,而是因為其危險。孩子天性善良而且熱忱,但尚缺乏規避風險的意識和能力,即便不宣傳和鼓勵,甚至在經過大人的教導之後,也可能會在具體情況下自發行動。我們應該最大限度地預防悲劇發生,但是,一旦發生,其高尚性質依然沒有改變。

  因此,需要正確理解:遼寧立法,是對“組織”的限制,不是給孩子道德教育上枷鎖。家長對孩子的道德與安全教育的關係理解,其實已經比較成熟。如果産生誤讀,倒真可能發生道德教育的退步。

  還有一些題外話:對社會的誇讚,立法機構其實不足以引以為豪。誇讚是因為這一規定順應了民意,就條例自身而言,它只是做了本來應該做、甚或可以説早就應該做的事情。結合廣州剛出臺的“拾金不昧自願獎勵”徵求意見稿,可以看出,法規條例的細化和人性化已經是整體趨勢,這才是最可喜的。

熱詞:

  • 誤讀
  • 條例
  • 時代語境
  • 救火
  • 組織行為
  • 中小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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