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時]浙江:擬立法限制“人肉搜索”

發佈時間:2010年05月29日 23: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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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網絡電視臺綜合消息:正在提請浙江省人大審議的《浙江省信息化促進條例(草案)》第39條對“網上公開個人信息”特別作了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網絡與信息系統擅自發佈、傳播、刪除、修改信息權利人的相關信息。”對此,報道認為這是對近來備受爭議的惡意“人肉搜索”行為立法。該報道還援引當地官員的説法,“有些網民自認為發上網絡就‘天不知地不知’,其實他們已經違法了。”

    多地為“網上公開個人信息”立法

    有關“網上公開個人信息”的立法,浙江並非始作俑者。據《南方都市報》記者網絡查詢顯示,2008年4月1日實施的《廣東省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26條規定,禁止“擅自向第三方公開他人電子郵箱地址和其他個人信息資料”。這是較早對與網絡相關的“個人信息”披露法律責任的地方立法規定;而在寧夏、山西兩省去年頒布實施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在列舉禁止的違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秩序”行為時,也明確列出“擅自公開他人的信息資料”。

    儘管關於個人隱私的保護在民法中早已有相關規定,但地方立法中特別做出“公開個人信息”的明確規定,顯然是最近幾年的一個趨勢。

    “人肉搜索”合法否?兩岸操作不同

    類似規定去年就曾引發爭議。2009年1月18日,江蘇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徐州市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其中禁止“未經允許,提供或者公開他人的信息資料”。這一規定被很多人認為有“立法禁止人肉搜索”嫌疑,並在當時引起廣泛爭議,成為網絡焦點。徐州市人大法工委負責人澄清説,這是外界的誤讀,該條例並沒有明確提及“人肉搜索”。此外,公民有監督權,可以通過正常途徑行使。

    除可能存在重復立法外,網民對禁止“公開個人信息”的最大質疑,是擔心其成為阻止涉及公共利益公開的藉口。在他們看來,“人肉搜索”的監督對象主要是官員。

    縱觀各地已出臺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只是籠統地表述為禁止擅自或未經允許公開他人的信息資料,然而公民對官員的監督信息公開是否違法?

    與大陸部分地方政府立法禁止“人肉搜索”相反,一個多月前台灣通過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案,將“人肉搜索”“合法化”,前提是如果“人肉搜索”目的是基於“社會公益”,那麼不僅不禁止,反而會鼓勵。


 


 

責編:劉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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