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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調解機構能否破解勞動爭議“肌無力”困局?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06日 15: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NTV央視網評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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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堂吉偉德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近日公佈了《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從2012年1月1日起,勞動者可以要求所在企業工會參與或者協助其與企業進行協商。大中型企業應當依法設立調解委員會,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工作人員;有分公司、分店、分廠的企業,可以根據需要在分支機構設立調解委員會。(12月6日《京華時報》)

       作為社會隱患和矛盾的多發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有助於暢通員工維權通道,提供糾紛化解的路徑。同時,這也要以看作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程序性細化。

       儘管在責任上有界定,在程序上有規定,但調解委員會能否發揮應有的作用,難言樂觀。一方面,受調解委員會公正度的影響,其社會公信力未必能獲得勞資雙方一致信任;很多時候,調解可能會陷入無休無止的狀態;另一方面,如何在勞資雙方權利不對等的情況下,使勞方權利得到保障,不單是數量對等的企業代表和勞動者代表組成就能解決問題。如果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不是基於企業和員工利益的第三方為代表,那麼這種勞資共同組建的委員會,很難保持獨立性和公正性。

       更重要的是,調解委員會的角色,有可能會陷入工會組織一樣的尷尬境地。現在的問題,不在於立法的速度,而在於法律執行的環境基礎,很可能讓“條例”難以發揮作用。時下,用工環境不優,勞資雙方利益博弈地位差距懸殊,勞方位處弱勢,權利和利益天枰失衡。與“喝水要申請,上廁所要報告,孕婦要上夜班”等相比,“奴工磚窯”、“奪命礦井”的從業者,其境遇可能更糟;相比于“惡意欠薪”而言,能及時發放工資且能有較高福利的企業,已無比優越。“矮子中選高子”受捧恰恰説明,勞工權利保障整體性的不力。

       從職能上看,企業設立的調解委員會與時下的工會組織,在職責劃定和工作目標方面有一些相似之處,都致力於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現代勞資關係就是勞企關係。當前的問題在於,難以構建獨立公正的組織替工人集體發聲。以工會為例,一方面,絕大多的工會沒有相對獨立,有些甚至可以説是名存實亡,淪為“第三行政”機構。所以我們往往看到他們站在資方,而不是站在勞方,看到工會主席和廠長站在一邊,而不是和工人站在一邊。另一方面,如果讓工會真正擔負起工人代表的職責,他們也沒有這方面的專業技能。

       還有一個原因在於,長期以來,出於對經濟發展的目的,在勞資雙方的權利保障上,更多的考慮到了市場邏輯,而忽略了權利邏輯,人為壓制降低了勞方的談判能力。

       如此看來,有調解機構和能否發揮作用,不是一碼事。工會參與也好,雙方數量對等也罷, 破解勞方權利困局,必須要給勞方可靠的武器和手段。一方面,必須建立獨立而有力量的工會組織,使其能在利益博弈中發揮主力軍的作用;另一方面,監管部門既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保證有法可依,更要充分發揮職能職責,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用法律武器保障勞工權利,而不是推諉卸責,坐視權利侵害不聞不問,甚至有意縱容,加劇事態惡化。

熱詞:

  • 勞動爭議
  • 工會
  • 勞資雙方
  • 調解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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