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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企業要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政策速遞)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03日 05: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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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佈規定
大中企業要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政策速遞)

  本報北京12月2日電 (記者白天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日前發佈了《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要求大中型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依法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該規定將於2012年1月1日施行。

  《規定》對勞動關係雙方協商的原則、方式、參加人、時限及和解協議效力等作出詳細要求。《規定》明確,大中型企業應當依法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有分公司、分店、分廠的企業,可以根據需要在分支機構設立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在車間、工段、班組設立調解小組。建立小額簡單案件由分支機構調解委員會處理,疑難複雜案件由總公司(總廠、總部)調解委員會處理的分類處理、分級負責、上下聯動的工作機制。同時,明確小微型企業既可以設立調解委員會,也可以由勞動者和企業共同推舉人員,開展調解工作。調解委員會除了具有調解勞動爭議,聘任、解聘和管理調解員的基本職責外,還具有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參與協調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執行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等方面出現的問題;參與研究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協助企業建立勞動爭議預防預警機制等職責。

  為及時有效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規定》明確,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15日內共同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審查申請。仲裁委員會受理後,應當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並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五十四條規定,對程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調解協議,出具調解書。此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指導企業開展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工作,協調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建立企業重大集體性勞動爭議應急調解協調機制,共同推動企業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工作。

熱詞:

  • 規定
  • 調解委員會
  • 調解協議
  • 勞動爭議調解
  • 勞動關係
  • 大中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