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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昌發:“給政府添亂”?公益訴訟須法律撐腰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7日 09: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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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曲靖的鉻渣污染事件,近日,由“草根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獲得在曲靖中院立案。這被環保組織稱之為里程碑意義的公益訴訟案件。然而,曲靖環保局卻稱,“沒辦法,把我們也拉過來當成原告了”,起訴到法院“出發點是好的,但反過來是給政府添亂”。(10月26《新京報》)

    去年,民間環保組織狀告貴州烏當定扒造紙廠排放污水污染南明河一案引起廣泛關注,原因是該案件實現了民間環保組織環境公益訴訟“零”的突破。事實上,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在國外相當常見。例如在該制度比較健全的美國,環境公益訴訟最早出現在1970年的《清潔空氣法》中 ,其中規定了任何人都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包括美國政府、行政機關、公司、企業、各類社會組織以及個人按照該法的規定提起訴訟。

    當然,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不是説建立就可建立的,結合中國法制環境,環境侵權作為一種新型的侵權行為,其損害賠償的法律制度存在一些不完善之處。目前,中國對環境侵權的救濟手段基本上適用傳統的民事侵權救濟制度。這樣就帶來兩個掣肘:一是只有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人才能提起民事或行政訴訟的規定;二是由於環境污染常常並未出現具體受害的單位或個人,這種以社會利益受損的侵害方式反而使污染者常常逃避經濟賠償。

    正因如此,以前的公益訴訟案件往往都不被受理,因為民間組織並不具備訴訟主體的資格。所幸,日前審議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明確了公益訴訟主體,“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提起公益訴訟。這是一種進步。

    此外,還需要提醒訴訟費用的分擔問題。例如在上述民間組織狀告造紙廠案中,法院最終雖然要求造紙廠停止污染,但原告“被告支付10000元律師費”等訴訟請求都未予以支持。很明顯,並非人人都願意自掏腰包搞公益訴訟的。

    説到底,環境公益訴訟利益歸屬於社會,訴訟成本理當主要由社會承擔。如美國法律就規定,對於公益訴訟,法院可以裁定由任何佔有優勢或主要佔優勢的當事人承擔訴訟費用,從而分散了訴訟費用的承擔主體,減輕了原告的負擔,達到了支持原告訴訟的效果。這一點,值得我們今後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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