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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銘生:地溝油、潲水油之憂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0日 17:1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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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破獲“潲水油”案,其産銷鏈橫跨川渝等6個省市。潲水油多項指標可達到或接近食用油指標,難以檢測。潲水回收煉出“潲水毛油”能賣到約3000元一噸,獲利達百倍。民警稱,尚無明文規定“潲水油”是有毒有害食品,對商家定罪存在困難。(見10月18日《新京報》)

  食品安全是公眾心頭的痛!地溝油的陰霾未去,潲水油的風波又起。我們當中一些人可能食用的居然是泔水等垃圾製成的地溝油,或是由喂牲口的“潲水”提煉成的潲水油,想想都可怕。在地溝油與潲水油的夾擊之下,公眾的生命健康如何保障?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這些原本由殘羹剩飯、腐爛變質的污穢物提煉而成的潲水油,在某種意義上竟然是“合格”油——按檢測標準,潲水油指標竟能達到或接近食用油的標準。更讓公眾倍感絕望的是,對潲水油生産者,警方竟稱:尚無明文規定“潲水油”是有毒有害食品,對商家定罪存在困難。這就意味著,製作、出售潲水油者即便屢被查處,暴利的誘惑仍難阻他們繼續從事相關生産出售的行為,公眾依然會在不知情中繼續吃潲水油。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刑法規定的“罪刑法定”原則自然不可違背,但定罪懲治生産經營潲水油者卻並非無方。潲水油不是食用油卻當食用油出售的行為,依據刑法,有涉嫌商業欺詐和非法經營罪;即使潲水油無毒害,其製作原料卻是有害有毒的,而《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産、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即便不能以刑法定罪,但依據《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也足以威懾和懲治違法生産經營者。

  除對生産經營者依法進行懲治,執法者還應將潲水油有效監管起來。從地溝油到潲水油的生産,無論隱藏多深,其四處瀰漫的臭味、來往運送泔水的車輛,哪個不是“舉報信”?潲水油橫行多地、成為不法者的斂財機器,公眾竟仍處於一知半解中……監管者無為,公眾生命健康頻遭戕害,情何以堪?

  吃了地溝油,再吃潲水油,“油油”讓人心憂。公眾還要吃那些骯髒的“油”到何年何月?(惠銘生)

責任編輯:趙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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