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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暢:“沉默權”優先於偵查效率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15日 09: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長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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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肖暢(武漢 媒體人)

    新刑訟法草案公佈後,輿論爭議四起。爭議焦點雖多,核心無外乎法律的天平該傾斜于公民權還是偵查權這一問題。最近,《人民日報》推出了“聚焦刑事訴訟法修改”系列報道,“沉默權入法引發偵查機關擔憂”為該系列之一。(9月14日《人民日報》)

    偵查機關之所以擔憂,是因為“沉默權”一旦引入法律,口供的依賴程度將下降,偵查機關將不得不在其他證據的蒐集上花費更多力氣,無形之中將增加偵查成本,減損偵查效率。畢竟,“沉默權”能夠遏制刑訊逼供,但也同樣可能阻礙其他技術性的問訊。因此,來自偵查機關的聲音認為,“沉默權”入法是有些超前的。

    偵查機關的這種聲音不是沒有道理,但也顯然低估了偵查手段提升的潛力。法律是否超前,不可能以現有的偵查水平為標準。任何偵查手段,都要遵循一定的程序進行,而誰是程序的制定者?不是偵查機關自己,而是法律。也就是説,先有法律規定偵查機關所應遵循的程序,其後才有相應的偵查手段産生。孰先孰後,上述意見似乎混淆。總之,法律首先要從價值上體現公平、正義的追求,而不可能去遷就現有的偵查水平。

    當然,這麼説,對偵查機關而言或許是強人所難,有擔憂和爭議在所難免。我們在影視作品中所熟知的“沉默權”,即“你有權保持沉默”,其來源於美國的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該案直接促成了著名的“米蘭達規則”誕生。然而,米蘭達案在當時美國聯邦法院的判決中,僅以5票對4票的微弱多數通過,“米蘭達規則”也在當時美國司法界産生巨大爭議,且不亞於我們今天對於“沉默權”入法的爭議。反對者所考慮的,其實也和上述偵查機關的意思一樣,大家都有共同的擔憂。

    但是,回頭看看,“米蘭達規則”降低了偵查效率嗎?沒有。不但沒有,反而成為一項法律常識,在美國是常識,在我們這也是婦孺皆知了。其實,如果偵查手段不得不因新的程序而變更,那麼它總會在新的程序中重新找到效率。最重要的是,只要有章可循,偵查的效率總能得到提升。而歷史地看,公權不斷受限,同時也就會不斷被逼著在新的方向上重塑自己的效能。如果只是讓法律懸置下來,等待它的進步,它可能永遠不會嘗試著去進步。

責任編輯:趙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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