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復興評論 >

王琳:刑事訴訟法修訂,不照面的立法博弈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1日 11: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千龍網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更多 今日話題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8月30日,《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説明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佈,並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草案共99條,涉及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程序、執行規定和特別程序等七大方面。

  以草案正式公佈為時間分界點,輿情呈現出截然不同的指向。在草案公佈之前,信息來源主要依賴參與修法的學者爆料,內容多為刑訴法修訂的若干亮點,輿論對修法也表達了頗高的期待。草案審議期間,信息來源主要是新華社報道,刑訴法修訂草案的具體內容部分公開。不少媒體此時已注意到新華社報道與學者的爆料存在不少差異,呼籲立法機關公開草案的聲音多了起來。

  草案的全文公佈之後,輿論大嘩,財新網的一篇報道更是直指刑訴法修訂“開倒車”,或致“秘密拘捕”氾濫。律師界反應最為強烈,不少知名律師借助微博和博客等新媒體平臺,對草案進行“嗆聲”。客觀地説,草案這99個具體條文中,亮點確實不少,如之前媒體所報道的,禁止強迫自證其罪等現代刑事司法理念,在草案有所體現。但“亮點”絕非草案的全部,也有一些“暗點”和“空白”潛伏其中。

  以備受關注的律師會見權為例。輿論普遍期待修正後的刑訴法能與現行律師法保持一致,但從草案中看,仍留有“尾巴”。按律師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只要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了解有關案件情況,無需事先徵得偵查機關的批准,並且整個會見過程和內容不被監聽。草案在確認了律師會見權之後,又進行了限制,“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重大賄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更令人擔憂的是,草案對公權力侵犯律師會見權的程序性制裁措施仍然缺失。這個空白,很可能導致有限的進步也無法在司法實踐中落地。無救濟則無權利。律師的權利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就依賴於權利被侵犯之後,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濟。

  此外,草案中頗多模糊用語,凸顯出立法“宜粗不宜細”的積弊仍未消除。如草案第三十六條規定,“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僅在這一表述中,“等”與“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都有極具彈性的解釋空間。而解釋權最終掌握在司法者手中,這可能為濫用司法權洞開大門。

  草案中還延長了拘傳時間和審查批捕時限,而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是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一次大修的成果,也被視為人權保障的重要里程碑。15年後,這塊具有積極意義、見證了中國刑事司法進步與榮耀的里程碑卻面臨倒塌。如果沒有足夠的理據支撐,這將很難得到輿論和公眾的支持。

  遺憾的是,在公開的輿論平臺上,律師和公民的質疑聲頗顯洪亮,而代表立法博弈另一方的公權力機關,卻依然沉默。這一鮮明的對立,將使得對刑訴法修訂草案的批評與質疑聲被放大。看似圍繞刑訴法修訂的立法博弈日趨激烈,實則博弈各方互不照面,缺乏互動。這一幕“你來我不往,兵來將不擋”的博弈方式,怪異得很。想來公權力機關無意在微博等新興媒體上與律師和公眾一論利弊,他們本在公開的博弈平臺之後,自有進行立法遊説的暗道。而在那條暗道中,公民又無法發聲,更遑論參與。看來,如何將立法博弈的各方拉到同一平臺,是立法主導者的當務之急。

  草案仍在徵求意見階段,但願各方意見都能在進一步的論證、修改中有所體現。(王琳)

責任編輯:趙春曉

熱詞:

  • 博弈
  • 修訂草案
  • 亮點
  • 會見權
  • 刑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