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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學安:刑訴法律師法應無縫對接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26日 10: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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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報道,刑事訴訟法的再修改目前已經進入審議階段。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共99條,擬將刑事訴訟法從原來的225條增加到285條,這是刑事訴訟法15年來的第二次“大修”。此次修改補充的條文之多,修改的面之大,前所未有。

  刑事訴訟法是關於國家刑事訴訟活動的基本法。2006年曾一度傳出刑訴法要與律師法同步修訂的消息。但最終只有律師法在2007年10月28日實現修訂,刑訴法與律師法的脫節,使得律師法在實施過程中,時常面臨被規避和架空的問題。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律師法中許多規則缺乏明確的可操作性。

  譬如,近年來成為社會輿情焦點的“律師會見難”。依修訂後的律師法第33條,律師會見嫌疑人無需批准,且享有不被監聽的權利。但刑訴法第96條規定,“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偵查機關往往會以此來阻止律師的會見。這次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中規定,“除涉及國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案件外,律師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時不被監聽。”然而,如果不能確保犯罪嫌疑人能及時聘請律師、律師不被監聽的權利,律師法中類似的條款往往就沒有用武之地。由此,此次刑訴法“大修”,不妨吸取4年前律師法修訂時的教訓,盡可能避免“新法剛出臺,衝突就出來”的尷尬局面。

  應該看到,控辯雙方“平等武裝”是絕大多數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共同信奉的刑事司法原則,也是中國刑事司法程序現代化的必經之路。此次刑事訴訟法二次修訂已正式進入審議階段,無疑為完善律師辯護制度,進一步提升律師辯護權的保障水平提供了契機。在此次刑訴法修訂過程中,應充分吸收新律師法中關於律師辯護權的相關規定,尤其是會見權、閱卷權、調查取證權的相關條款。此外,還應確認律師在偵查程序中的法律地位。1996年修訂的刑訴法雖然准許律師介入偵查程序,但其地位並未被明確為辯護人。在司法實踐中,律師介入偵查程序只能承擔辯護職能卻不能具備辯護人的地位,極大限制了律師在偵查階段辯護功能的發揮。

  “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訴訟律不備,良民亦罹其害。”圍繞刑訴法二次修訂的立法博弈,還將會在控、辯、審三方之間展開。人們期待著這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能盡力實現與律師法的無縫隙對接,從而真正發揮各項法規條款的功能和作用。 (吳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