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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社論:刑訴法修訂應避免法律衝突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23日 08: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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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訂後的律師法在實踐中,事實上被未修訂的刑訴法所架空了。此番刑訴法修訂,理應吸取律師法修訂時的教訓,盡可能避免“新法剛出臺,衝突就出來”。

    15年後,刑事訴訟法將迎來它的第二次大修。全國人大常委會近日即將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據《法制日報》報道,全程參與刑訴法修改論證的著名法學家陳光中教授透露,此次刑訴法修改的框架和內容目前已基本確定,涉及修訂的條文將可能超過刑訴法條文的四分之一,在許多方面都有較大的突破。

    以人權保障的視角看刑訴法二次大修,不管是強化被告人人權保障,還是強化被害人人權保障,都涉及公權力與私權利之間的博弈。公權退一分,則民權進一步。“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證其罪”如能通過,當是民權的大進步。但對於偵控機關來説,則要面臨偵查模式的根本轉型——從“口供至上”到“物證至上”。

    我們還很難評估偵控機關對“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證其罪”的真實心態,這就需要輿論來為民權保障加油打氣,以民意表達推動立法遊説。

    公民參與修法,還有助於避免“新法剛出臺,衝突就出來”。必須承認,圍繞刑訴法二次修訂的立法博弈還將在控、辯、審這三方展開。就立法資源的佔有而言,控辯審嚴重不均衡。在公權力主導的立法程序中,代表辯方的律師界處於弱位,他們急需機會和平臺來發出辯方的聲音。“控辯平等武裝”是絕大多數國家共同遵奉的刑事司法原則,也是中國刑事司法程序現代化的必經之路。如果沒有科學、合理的立法程序安排,原本就失衡的控辯關係,在強弱態勢下將有進一步拉開距離的危險。

    2006年時,一度傳出刑訴法要與律師法同步修訂。但最終的結果,卻是律師法修訂在2007年10月28日單兵突進成功,而刑訴法修訂卻被擱置。這一脫節帶來的法律衝突,至今仍然困擾著刑辯律師。

    比如近年來屢成輿論焦點的“律師會見難”。依修訂後的律師法第33條,律師會見嫌疑人無需批准,且享有不被監聽的權利,但偵控機關往往會拿出刑訴法第96條來阻止律師的會見,這個規定是,“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修訂後的律師法,在實踐中,事實上被未修訂的刑訴法所架空了。

    要避免這種尷尬,只有進一步開放立法博弈平臺,讓利益各方公開、公平地博弈並最終達成妥協,刑訴法才能和律師法保持協調,並杜絕新的立法衝突。

    按陳光中教授的披露,刑訴法二次修訂許多方面都有較大突破,這同樣會涉及與相關現行法律、法規的協調問題。只有利益各方的積極參與,那些或公開或隱藏的法律衝突及其銜接問題才會得到重視,並列入到統一步調的“立改廢”中來。

責任編輯:趙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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