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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傑人:刑訴法修改呼喚,人性和倫理回歸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23日 10: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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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行刑事訴訟法從理念和架構上依然存在與人倫悖反的思維色彩。正因如此,雖經多年呼喊,刑事訴訟領域總不時發生鬧劇或悲劇。

  在經歷了長期的實踐考驗和輿論非議之後,刑事訴訟法即將迎來15年來的首次大修。這是我國刑事訴訟領域的一件大事,也是涉及到中國法治和人權進步的一件大事。

  據《京華時報》報道,這次刑訴法大修草案已經完成,並將於近日接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該報對全程參與修改論證的我國著名刑訴法專家陳光中教授專訪的內容表明,這次修訂的條文可能超過整部法律的1/4,並且在許多方面有較大的突破。比如,草案規定禁止強迫自證其罪,承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近親屬有拒絕作證的權利,進一步明確律師權利以確保辯護權落實,等等。

  刑訴法是我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解決了對犯罪怎麼處罰和怎麼執行處罰的程序問題。法治基本理念告訴我們,程序是整個法治領域最核心最關鍵的問題,因為程序公正才是看得見的、讓人信服的公正。

  刑事訴訟事關對犯罪的認定和對犯罪人的處罰等諸多大事。判斷一個人是否有罪、對他如何定罪,甚至對其生殺予奪,都必須通過刑事訴訟程序來體現。從理論上説,每個人都可能成為犯罪嫌疑人,甚至每個人都可能被提交審判,但最終是否公正審判,不冤枉好人不放縱犯罪人,關鍵還在於刑訴程序制度的科學性和合理性以及對刑訴法執行的嚴格程度。

  1996年,中國大修刑事訴訟法,確立了“無罪推定”和“疑罪從無”的原則。這是中國法制史上的重要進步,它對保障人權起到了巨大的實踐作用和理念傳播作用。

  但必須看到,在我國加入國際人權公約和我國憲法確立了保障人權的原則之後,刑事訴訟法日益體現其問題和差距。比如,無罪推定的規定不夠全面,沉默權未得到承認,親屬倫理情感與法律有嚴重衝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面臨雙重危險,公檢法過於強調配合而形成了和被告人之間的巨大不均衡,等等。所有這些問題,本質上還是涉及到對人性的重視和對基本人倫的尊重。

  犯罪是人類社會特有的社會現象和文化現象,是人類社會所面臨的必然風險,也是人性的表徵。生死之戀、貪慾之念、愛恨情仇,這一切都讓一些人不自覺地走上了犯罪之路。即便如此,這畢竟是人所為,解決這些問題,也需要遵守人性規則。如果以人性的柔美光輝去映照每一個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或罪犯,就更容易發現現象背後的真相,更容易避免冤枉無辜者,更容易修復被犯罪所破壞的社會關係。但長期以來,我國受“階級專政”思維的影響,在刑事訴訟方面,政法機關實質上奉行有罪推定思維,過於強調“打擊”的功能和立場,情緒上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過度對立,由是,刑訊逼供屢禁不止,檢察監督難以全面落實,律師辯護權常受限制或壓制。這些問題的根本,還是沒有真正在法律制度和操作層面完全體現人性、尊重人倫。

  眾所週知,人類基於趨利避害的心理和親情倫理,不願意自證其罪,也不願意指控親屬犯罪。但我們遺憾地看到,在對立思維和打擊思維的影響下,刑事訴訟制度對沉默權一直態度曖昧,不少人依然奉行強迫他人自證自罪的非理性思維,這也直接催生了辦案機關的刑訊逼供現象。古希臘哲言説:“法律之內,應有天理人情。”它深刻地表明了一個道理——法律和司法工作本身不應是冷冰冰的,而應該遵守自然法則和人倫情感。《論語》亦云:“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它也深刻地闡述了法律應當尊重人類倫理秩序的道理。但我們恰恰看到,在現行的刑事訴訟制度和有關司法實踐中,強迫自證其罪、處罰基於親情的拒絕作證等現象還不少見。甚至可以説,現行刑事訴訟法從理念和架構上依然存在與人倫悖反的思維色彩。正因如此,雖經多年呼喊,刑事訴訟領域總不時發生鬧劇或悲劇。

  不過我們也欣喜地看到,這次對刑事訴訟法的大修,不管是禁止自證其罪還是承認親親相隱情感,都體現了法律對人性和倫理的尊重,而強化律師辯護權保障,歸根結底也是尊重被告人趨利避害的心理。所有這一切,可以説是法律的人性與倫理回歸。古人告訴我們:“徒法不足以自行。”一部法律的順利貫徹和施行,不僅取決於執行的保障力度,更取決於該法從內在價值和制度架構各方面與人性的對接度。如果刑事訴訟法能夠真正從理念和制度兩個層面全面體現對人性和人倫的尊重,那麼,這將不僅是刑訴法本身的進步,還是民眾權利的進步,更是社會歷史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