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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聖祥:應該叫停的是銀行“想收就收”的霸權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23日 09: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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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7月1日起,各大銀行34項人民幣個人賬戶服務收費項目將被叫停。然而,舊的收費項目還沒取消,部分銀行收費項目卻又出新招,小額賬戶管理費、短信通知費等層出不窮。公眾很納悶:銀行的“免費午餐”為什麼越“減”越多?(6月22日《信息時報》)

  數據顯示,從2003年到2010年短短7年,銀行收費項目從300多種增至3000多種,遞增速度高達10倍。據悉,被銀行“閒置”的收費項目還有幾百種之多,要彌補34項收費被叫停的損失,簡直就是輕而易舉:每取消一項收費,立即增加10項也不成問題。

  簡單叫停幾個銀行收費項目根本無濟於事,真正應該叫停的,是銀行“想收就收”的霸道權力。那麼,究竟是誰給了商業銀行隨意增加收費項目、自由設置收費標準的權力?直接的依據應該是《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根據服務的性質、特點和市場競爭狀況,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那些備受質疑的收費項目,幾乎全都是所謂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項目。

  同樣,公眾對於銀行濫收費的不滿,主要也是以上述暫行辦法第五條為依據,認為其不符合“遵循合理、公開、誠信和質價相符的原則,以銀行客戶為中心,改善服務質量,提升服務水平”的要求。監管部門此番叫停34項收費,依據的應該也是這一條。然而,真正的問題恐怕還不在於銀行自定市場調節價是否符合要求,而在於商業銀行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原本就並不應該擁有這項權力。

  《商業銀行法》是上述暫行辦法的主要制定依據,可是翻開這部法律,其中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商業銀行辦理業務,提供服務,按照規定收取手續費。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意思很明顯,商業銀行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應該是由監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制定,而不是商業銀行想收什麼就收什麼、想收多少就收多少。

  換言之,允許商業銀行自行制定服務價格的上述暫行辦法,有違法授權之嫌。(舒聖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