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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興時評:高法“慎殺”,夏俊峰能否免於一死?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25日 16:1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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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石川

      昨日,最高院發佈2010年年度工作報告稱,最高院在審理死刑復核案件時,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報告》稱,最高院堅持死刑二審案件全部開庭審理,嚴格掌握和統一死刑適用標準,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對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情節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5月26日《新京報》)

     
最高院的年度工作報告一齣,頓時引起了兩種民意反應,一種是興奮,甚至亢奮,認為夏俊峰有救了;一種黯然,甚至憤怒,認為藥家鑫或將逃脫一死。之所以有此反應,是因為最高院的年度工作報告明確提出,“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儘量依法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最大限度化解社會矛盾。”在這個微妙的節骨眼(在二審中,藥家鑫被維持死刑判決,等待最高院核準),有人以為,藥家鑫家太神通廣大了,竟然搬得動最高院親自出面,並出臺特定的條款,專門為他網開一面。

      其實,民意的這兩種反應,都有些盲目和草率,或者説是一廂情願的誤讀。最高院的年度工作報告,洋洋數萬字,是每年的例行公事,怎麼可能專門為夏俊峰或藥家鑫脫罪?這個工作報告不是臨時起意,報告中所稱的“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儘量依法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最大限度化解社會矛盾。”也不是臨時、突然加進去的,而是最高院一以貫之的倡導。

      其實,早在2007年1月,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核準權之始,就意味著最高院對死刑控制更加嚴格,少殺、慎殺成為一再重申的司法理念。在今年兩會上,最高院院長王勝俊作報告時強調,完善刑事證據制度,嚴格刑事案件特別是死刑案件證明標準,明確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的被告人供述不得作為定案證據,確保刑事審判質量。所謂的嚴格死刑案件證明標準,也就是“統一死刑適用尺度,努力使復核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經得起歷史、法律和人民的檢驗,切實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生命權這一最基本的人權……”其實這番表述,卑之無甚新意,在最高院以往的表述中,經常提到。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5月30日,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兩“規定”的發佈具有重要意義,比如,它將直接提高死刑案件的審判質量,防範冤假錯案發生。此後不久,在貫徹兩“規定”的會議上,最高院副院長張軍強調,證據是全部刑事訴訟活動的核心,尤其是死刑案件,必須執行最嚴格的事實和證據標準。必須無條件做到認定案件事實以證據為根據,不能認定的事實堅決不認定,不能採信的證據堅決不採信,不能維持、核準的裁判堅決不予維持、不予核準。而這正與此次最高院的工作報告一脈相承。

      至於“堅持死刑二審案件全部開庭審理”,也不新鮮,而是已經實施,比如,去年全年,法院一直堅持死刑二審案件全部開庭審理;而“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儘量依法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最大限度化解社會矛盾”,既符合國際潮流,也是我國司法界的共識,比如,刑法修正案(八)一次性取消了13種非暴力經濟性犯罪的死刑,刑法修正案(八)的一大突出特點,就是力圖改變“死刑偏重、生刑偏輕”的現象,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也就是人們常説的能不判死刑就不判,能不殺就不殺,而免死的則牢底坐穿——通過延長刑期,達到減少死刑適用的目的。

      由是觀之,面對“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儘量依法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最大限度化解社會矛盾”等表述的重申,既然不必興奮,也不必黯然,因為它不是專門為藥家鑫或夏俊峰而臨時打造的。

      當然,回到夏俊峰案,不少善良的人期待夏俊峰能免於一死,期待最高院刀下留人,比如作家鄭淵潔在微博倡議;“我懇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不核準夏俊峰死刑立即執行。以使該案經得起法律、歷史和人民的檢驗,並最大程度化解社會矛盾。同時建議適當提高民事賠償,以使死者家人獲得更多經濟保障。本微博徵集萬人聯名懇請高法對夏俊峰刀下留人。”這一倡議激起了網友的熱烈響應,不久就徵集到萬人聯名。鄭淵潔一呼百應,耐人尋味,既表明了人們對生命的尊重,還表明了人們對城管體制的不滿,更表明人們渴求司法正義。

      筆者期待,在轟轟烈烈的民意大潮中,最高院能夠保持清醒,依法辦案,而不是依“民意”辦案,更不是以此前的二審辦案。抵達正義,必須以公正、合法的手段。已經有律師指出,夏俊峰案中有人作偽證,證明夏俊峰不該死,基於此,就請最高法“以證據為根據,不能認定的事實堅決不認定,不能採信的證據堅決不採信,不能維持、核準的裁判堅決不予維持、不予核準”。

      夏俊峰能否免於一死?在“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司法理念指導下,在“以證據為根據,不能認定的事實堅決不認定,不能採信的證據堅決不採信,不能維持、核準的裁判堅決不予維持、不予核準”的鐵律下,夏俊峰免死也許是尊重法律、尊重人權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