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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高院正式回應夏俊峰案質疑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8日 12:1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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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9日,瀋陽小販夏俊峰持刀殺死兩名城管人員一案,在遼寧高院二審宣判。二審維持了瀋陽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夏俊峰死刑的一審判決。此裁定引起社會極大關注,許多網民對裁定提出質疑。

  夏俊峰殺死城管是否屬於正當防衛性質;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有6名證人證實夏俊峰在物品被扣押時被打,為什麼未被獲准出庭作證;被害人死亡,是不是因為搶救不及時……這些爭議,在網上引發極大關注。為何這起刑事案件,在社會引發質疑?僅是因為當事人和被害人特殊的社會身份嗎?近日,記者走訪了一些關注此案的專家學者、法律界人士以及主審法官。

  疑問一:為何沒讓6名證人出庭?

  辯護方沒有證人出庭,成為網民質疑二審程序公正的一大問題。夏俊峰被抓捕後,一審開庭前,妻子張晶給律師提供了6份證明"在風雨壇街路口,夏俊峰被打"的材料。辯護律師説,在一審和二審,6名證人均沒被獲准出庭。對此,遼寧省高院此案主審法官苗欣介紹,庭審中,這些材料均進行了宣讀;但6名證人證言和當事人夏俊峰口供矛盾,所以未予採信。

  疑問二:扣押煤氣罐時,夏俊峰是否被打?

  庭審中,辯方提供了史春梅等7人書寫的6份證明材料及遺留在現場的鞋底,證實執法人員在暫扣液化氣罐的過程中,具有毆打夏俊峰的行為。控方提供的夏俊峰本人供述,卻證實執法人員沒有毆打夏俊峰的行為。二審法庭對此進行了庭審調查,控辯雙方均詳細地訊問了上訴人夏俊峰,夏俊峰始終供述行政執法人員對其並無毆打行為。

  按照順序,是辯方首先詢問上訴人。辯護律師詢問:"在風雨壇路口,行政執法人員打你了沒有?"夏俊峰回答:"沒有,只是推了我一下。"根據夏俊峰本人的供述,扣押煤氣罐時,推搡是存在的,但沒有毆打行為。主審法官介紹,6份證言在一審、二審均宣讀了,但由於和當事人夏俊峰口供這個最直接的證據不一致,所以未予採信。法庭據此認為相關證人沒有必要出庭。

  有網友認為,夏俊峰的鞋掉了,也是一個打人證據。在庭審中,辯護人詢問夏俊峰:"鞋怎麼掉了?"夏俊峰回答:"推我上車時,鞋不知被誰踩掉了。"

  疑問三: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或防衛過度?

  苗欣介紹,夏俊峰在到案後供述是其提出"有事説事,不行我和你們回隊裏,再接受處理"。他對當時城管執法隊員的處理不服,想討個説法,同意去辦公室處理,在二審庭審中夏俊峰也表示同意去,所以不存在執法人員脅迫、甚至於非法拘禁夏俊峰的問題。

  被害人在辦公室內是否毆打了夏俊峰?夏俊峰殺人能否構成正當防衛或防衛過度?這是本案關鍵。

  庭審中,控方(檢察院公訴人)提供了現場附近的證人執法隊員曹陽、陶冶證言,證實二人沒有發現被害人毆打夏俊峰。但是夏俊峰始終供述遭被害人在辦公室毆打,但除其供述外,並無其他證據予以證實。辯方出示的照片顯示:夏俊峰在左前臂內側有兩處明顯的皮下出血,但不能證實係何時形成,因此無法證實夏俊峰進入辦公室後,遭到被害人申凱、張旭東拳打、腳踢等傷害行為。

  對被害人的死亡,夏俊峰一直供述,是他被毆打後,亂劃傷刺中的被害人。苗法官説,從被害人的身體成傷狀態看,所受刀傷為扎刺傷,穿透了身體,而且要害部位並無劃傷,與夏俊峰辯解在遭到二被害人毆打後用刀"亂劃拉"的供述不符。如按其辯解,雙方應是在動態下形成創傷,但在被害人身上並無運動傷,據此不能認定上訴人遭到了明顯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為,故不能認定上訴人夏俊峰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更不能認定構成正當防衛。

  另一位審理法官劉娜娜介紹,夏俊峰左前臂內側兩處皮下出血的照片是夏俊峰被抓捕時,夏俊峰主動要求公安機關拍攝的。按常理分析,如果有其他傷情,夏俊峰也會出示。而在被抓捕當天的入監體檢顯示,夏俊峰除了手指截指(本人稱是殺人時緊張自傷造成)並無其他傷情。

  正當防衛的一個要件是要針對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而夏俊峰與兩個城管在辦公室裏究竟發生了什麼,沒有充分的證據和證人來證明。

  遼寧省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遼寧大學法學院邢志人教授分析,能否構成正當防衛,要具備法定條件,即面對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防衛人基於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針對不法侵害人採取了抵抗或反擊行為,並且符合法律上限度的要求。本案關鍵是,是否存在著城管人員實施的緊迫性、攻擊性的犯罪行為或者嚴重違法行為。現有證據顯然不支持這一點。退一步講,即便是執法人員有毆打行為,如果不是採用致命手段並且可能造成嚴重傷亡後果的,也不能認定夏俊峰是正當防衛。因為從後果來看,導致2人死亡、1人重傷的行為,若構成正當防衛,必須是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目前從夏俊峰的傷情上看,只有左臂前側有小塊皮下出血,不能證明受到致命暴力侵害。從夏俊峰刺殺手段、程度和結果上,明顯超出了法律的要求。

  疑問四: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

  針對夏俊峰的行為構成何罪問題,上訴人及辯護人認為夏俊峰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遼寧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認為,夏俊峰持刀連續刺扎二被害人的胸、腹等要害部位,並直接導致被害人申凱、張旭東死亡,張偉重傷,從兇器類型、刺擊部位(心臟)、力度、次數(5刀)、深度均反映出上訴人主觀上具有殺人的故意,客觀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而非故意傷害罪。

  11分鐘,被害人送到醫院搶救,不存在及搶救不及時的問題。本案發生的時間是在2009年5月16日的11時08分左右,而送到醫院搶救的時間為當日11時19分,從被害到就診所用時間大約11分鐘左右。從法醫鑒定結論證實二被害人的死因看,均係被刺破了心臟而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疑問五:夏俊峰和崔英傑案是否可類比

  辯護律師和一些網友認為,夏俊峰這個案件和北京崔傑殺死城管判死緩可以類比,但邢志人認為有很大區別,尤其是後果上不一樣。崔傑殺了一人,而夏俊峰身背兩條人命和一個重傷,屬於多人死傷,後果特別嚴重,在排除正當防衛、防衛過當、激情殺人等因素後,判死刑可以説量刑適當。

  結論:公權力沒有影響判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遼寧省社科院研究員張思寧兩年前就關注這個案件。"在沒有看到法院二審裁定書前,我也認為,不挨打,能殺死兩人?直覺認為,肯定有正當防衛。從網上看了裁定書後,才明白了案件事實。"

  張思寧説,案件當事人夏俊峰靠賣烤串為生,是社會底層小人物;另一方是執法人員,代表的公權力。當初曾有擔心,會不會有公權力影響判決的問題。被害人是正在進行中的執法行為中被害,而夏俊峰涉嫌到暴力抗法,這些在裁定書中,都沒有寫進去,未予考慮,面對的是當事人和被害人,很好地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人社會角色和身份沒有參與其中,影響判決。

  "這個案件,庭審前,沒有任何人説情或者打招呼。就是一起普普通通的刑事案件。"審理法官劉娜説。

  "這個案件之所以在網絡上引發如此強烈的關注,社會層面的因素遠遠大於法律層面。社會輿論把對弱勢群體的同情,對城管階層的痛恨帶進了案件評價,更多的關注身份的差別,而忽略了生命的尊重和關懷。"張思寧説。

  追問:如何保障公眾在法律領域的知情權

  瀏覽關於夏俊峰案件的媒體報道、評論和網絡留言跟帖、微博,記者發現絕大多數人,對作為弱勢群體、社會底層人物代表的夏俊峰,給予了同情和關懷,這是令人尊敬的。

  但遺憾的是,多數評論者轉述的基本是辯護方的觀點和材料,而一審和二審法院,由於種種原因卻處於失語狀態。事實上,很多人質疑的一些情況,在二審裁定書中,均有所反映。

  另一方面,此案中法院等權力機關對待媒體的態度已明顯不適應當前輿情發展規律。此案在成為公共事件,引起社會關注後,有不少記者申請採訪當事法官和城管部門,卻由於種種原因被回絕。相關部門錯失了就敏感問題、公眾關心的問題,最好的澄清和解釋機會,也使質疑的聲音不斷放大。

  "法院等權力機關,應對媒體和社會公眾的能力亟待提高。不能覺得只要在法律層面上站住腳就可以了,而忽略了輿論反應。"張思寧分析,"公眾的知情權,當然也包括法律領域,它不會因為法院的內部規定而自動停止。就本案來説,成為公共事件後,法院對基本事實的介紹,相關敏感問題的澄清,都非常缺乏,主動溝通、引導輿論的能力有待提高,可以説公眾在法律領域的知情權沒有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