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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興時評:“器官捐獻”需依法構建器官移植體系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5日 16: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NTV復興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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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鄧子慶

      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近日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我國有望年內實現申領駕照時進行器官捐獻意願登記。屆時,居民在申領駕照時將對萬一遇到車禍等意外情況死亡後,是否願意捐獻自己的器官以及捐獻何種器官作出選擇。(4月25日《法制晚報》)

      數據顯示,我國每年有100萬人需要進行腎臟移植,有30萬人需要做肝臟移植。其中,僅有大約1%的患者能夠獲得器官移植的機會。我國每百萬人中只有0.03人在其身故後自願進行器官捐獻。去年,全國就不足百人完成器官捐獻。

      從這些數據可以推斷,中國器官移植面臨的阻力主要來自兩方面,一是許多適合於或者必須做器官移植的患者不主動提出要求。據了解,移植手術術前術後花費動輒數十萬元人民幣,這是普通工薪階層所難以負擔的;二是因為文化、信仰等因素,中國人都多有“保留全屍、入土為安”之理念,在此倫理道德的束縛下,不少人對自己和親屬遺體的器官心存尊重和忌諱,可以説,這種心理是造成供體器官大量浪費而器官移植供體來源嚴重短缺狀況的主要原因。或許正是基於此,黃副部長在一次器官移植國際大會上表示,“目前的工作是立足於動員公民在臨終時獻出自己的愛心,我國現在的平臺是在紅十字會的主導下,把器官捐獻工作做起來”。

      眾所週知,器官不能買賣,器官移植必然要求第三方的器官捐獻者參與,為了使各方的利益得到恰當的保護,這個行業的規範、自律和評估顯得舉足輕重。當務之急固然是提高全民對遺體器官捐獻的認識,但器官移植事業的長遠發展還有賴於法律的支持。隨著中國技術的相對成熟,器官移植發展很快,如果立法過於滯後,“好像很多車都涌到了路上,但是卻發現沒有紅綠燈,也沒有車道”,這必然反過來遏止器官移植體系工作建設的有效推進。

      目前,用於規範人體器官移植的法規主要為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然而該條例在諸多問題上都難以適應形勢,亟需明晰開來。如《條例》雖然規定了人體器官捐獻的“自願、無償”原則,但如何捐獻、怎樣規範,卻語焉不詳。又如該《條例》在對人體器官捐獻的宣傳、動員和器官的分配工作上無明細規定,無力改變器官移植工作較為混亂的局面。特別地,目前的器官捐贈和使用掌握在醫院手中,建立一個更透明的系統來保證病例選取、器官獲取和配給的公正性,已刻不容緩。

      我們説,現代器官移植在涉及醫技、材料、通訊等硬體的同時,更觸及了法律、倫理、信仰等軟體內容。針對這樣一項系統工程,建立健全的器官移植系統和法律保障體系是器官移植成熟與發展的重要標誌與保證。一般來説,器官移植法律保障體系的構建應該包括監督、執行和審核幾個部分,而且能夠在中央與地方利益之間維繫平衡。同時,科學的受體登記制度和健全的數據收集機制也是需要進一步解決的問題。

      在去年的全國政協會議小組討論中,黃潔夫副部長曾透露,“將發起提案,推動修訂《條例》,方向之一是明確由中國紅十字會建立器官捐獻體系,促進中國器官移植的健康發展”,但這部規定能否早日完成修訂,我們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