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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貼條”若是舉報,豈非人人有權貼條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01日 07: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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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硬要將協管員的這一“貼條權”解釋為“監督舉報權”,那麼“貼條權”就應是所有人的權力,因為每個公民皆有監督舉報權,是否以後每位公民在看到違章車輛時都有權往上貼條?

  從今日起,北京市交通協管員發現機動車未在道路停車泊位內停放的,又有權在違章車輛上貼條了———只不過,這張“條”的名稱變成了“停車記錄告知單”,而非“違法停車處理告知單”。“停車記錄告知單”認定的違章行為還需要經過交警的審核確認,才能對違章者予以處罰。

  2008年6月,按公安部要求,北京交管局曾叫停交通協管員對違法停放的車輛“貼條”、拍照。現在,交管部門刻意強調此“貼條”非彼“貼條”,不是“恢復”貼條權,而是“一種全新的協助執法方式”。但從實際效果上看,兩種“貼條”似乎並無區別。新的“貼條”看似引入了交警審核確認程序,但“貼條”本身是由協管員獨立完成的。

  從程序上看,協管員在違章車輛前車門的玻璃上粘貼《告知單》後,通過相機或攝像記錄停車事實,將《報告單》和圖像視頻資料報告交管部門。交警的審核確認事實上是一種書面審核。它不過是將執法分解成了兩個階段,一是協管員前臺“貼條”,二是交警後臺確認。由於交警的審核是在事後根據協管員提供的證據材料完成的,基本上可視為一種形式審核。通俗地表達,就是“協管員填單,交警署名”而已。

  交管部門解釋稱,協管員主要是起到監督舉報的責任,不直接具備處罰權。如果硬要將協管員的這一“貼條權”解釋為“監督舉報權”,那麼“貼條權”就應是所有人的權力,因為每個公民皆有監督舉報權,是否以後每位公民在看到違章車輛時都有權往上貼條?

  交管部門相關人士還拿出了協管員可行使“貼條權”的法律依據: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78條第4款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的職責是“協助交通警察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這裡的“告知”一詞被引申出“貼條權”———往違章車上張貼“告知單”也被認為“告知”。

  但是,這個“辦法”並非國家法律,地方立法甚至地方政府能否將交管執法權分解,並委託協管員行使,值得商榷;其次,就算協管員的存在合法,“辦法”也只賦予協管員“協助交警維護交通秩序”的權力。換言之,協管員行使勸阻和告知職責時,應是輔助性的。但在程序上,“貼條權”卻完全是由協管員獨立行使,這種前臺“執法”交警甚至都沒有出現。協管員反輔為主,似乎並不合乎“辦法”的精神。

  在2008年公安部發出的《關於加強交通協管員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中,明確要求“協管員執勤必須有交警帶領,並嚴禁交警及其他管理部門對協管員下發罰款指標”。北京市也是據此停止了協管員的“貼條權”。現在公安部的規定並未廢止,協管員貼條顯然也並沒有交警的“帶領”。如果説三年前協管員的“貼條權”被取消是因為不合法,那如今的恢復又是因為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