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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藥家鑫辯護律師挨罵的背後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5日 09: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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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3日,備受關注的藥家鑫涉嫌故意殺人案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審。五個月前的一天晚上,西安音樂學院大三學生藥家鑫駕車將女服務員張妙撞倒,下車察看後對張妙連刺數刀致其死亡,並逃離現場。這宗由交通肇事轉化的殺人案,引發了群情激憤並延續至今。自此案開庭以來,網上一片“喊殺”之聲。

  這種情緒也波及了藥家鑫的辯護律師。在網易的留言板上,最受追捧的前五條留言,有三條直接指向律師,隨之附送的都是“訟棍”、“沒人性”、“禽獸不如”等字眼。在控辯審三角結構中,控辯雙方本應“平等武裝”才能維繫司法天平的均衡,但律師天生弱勢,其民間身份在我們這個“官本位”的社會中備受冷落,傳統的恥訟觀念強化了律師在訴訟中的邊緣地位。一碰上律師為“壞人”張目,自然罵聲四起。

  這種對律師的貶損當然不是我們所要追求的法治生態。西方有法諺將法庭比作情場,在法庭上所有的手段都被視為公平的。作為被告人的代理律師,自然要處處維護委託人的利益,即便是為無惡不作的殺人犯辯護,也是司法必需,是公正的基石。如果我們認同殺人犯也需要審判,也理應進一步認同殺人犯也需要律師。

  原則上,公交司機不能拒載乘客,辯護律師也不能拒絕被告。律師在法庭上為“壞人”説話並不可怕,可怕的是被告人在法庭上沒有律師為他説話。律師並不是正義的化身,更不代表公正,在我看來,律師充其量只是為正義提供原材料的“供應商”,而法官才是正義的“製造商”——法官需要對律師提供的材料進行篩選、判斷,並最終以裁判的形式宣告正義的實現。在本質上,辯護權和控訴權都具有“建議”屬性——建議法官如何裁判,而提出建議並不意味著必然被採納。若站在辯護權的基石上,來觀察藥家鑫案中的律師表現,也就不那麼令人激憤了。

  網友最為反感的,是辯護律師建議法庭對藥家鑫從寬處理,其理由主要有三:一是藥家鑫屬激情殺人;二是藥家鑫是在校大學生,過往無污點;三是藥家鑫有自首情節。上述種種,不過是律師一家之言。且不説藥家鑫的行為很難歸屬到“激情殺人”之列,就算是“激情殺人”,也不是法定的“從寬”情節。依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可以從寬或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殺人案有: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的,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等。藥家鑫肇事後以“農村人難纏”為由,對傷者動了殺機,這種源於內心的犯意,並不在司法的寬宥之列。

  而將藥家鑫描繪成“根正苗紅”或“品行兼優”,並無太大意義,刻意強調被告人的“在校大學生”身份,無非是強化了被告人“知法犯法”的特徵,這些均非法定的從寬情節。對自首犯,確實可以從寬,但法律給出的“從寬”前提是“可以”——亦即交由法官根據案情自由裁量。

  對於一個未決案,我們無需過分擔憂律師的辯護意見會否成為最終的裁判結果,相信法官會基於事實和法律,慎重考慮辯護意見的可採性。網友之所以又激憤又焦慮,或許並不在藥家鑫案本身,而是因受“李剛門”等事件的影響,對司法不公有了刻板印象。也唯有通過實現個案的公正,才能逐漸校正這種令人憂慮的社會情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