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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洪其:食品監管涉罪也要嚴禁以罰代刑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9日 09: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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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2011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將“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違規活動”列為第一項重要任務。《工作安排》要求加大行政執法和責任追究力度,對存在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企業,要依法加大行政處罰力度,直至停産整改、吊銷證照;對隱瞞食品安全隱患、故意逃避監管等行為,要依法從重處罰;對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交司法機關,嚴禁以罰代刑。

  從前些年的蘇丹紅調料、有毒大米、劣質奶粉,到近兩年的三聚氰胺、植物奶油、樹膠冒充蜂膠,再到最近曝光的“瘦肉精”事件,頻頻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強烈刺激著國人的神經。不法奸商為牟取暴利,在食品生産、加工和銷售的各個環節,或偷工減料降低質量標準,或加入有毒有害的劣質原料、添加劑,給消費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帶來巨大危害,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這些行為是典型的謀財害命,問題食品的生産、加工、銷售企業及有關人員如果涉及犯罪,理當被追究刑事責任,受到法律的嚴懲。《工作安排》強調“食品安全問題涉罪嚴禁以罰代刑”,雖然表述的是一個常識性原則,卻具有突出而迫切的重要意義。

  然而,如果是食品安全監管人員涉及犯罪,情況又能如何?回顧近年來各地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一些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儘管涉嫌玩忽職守或濫用職權,卻未見被追究刑事責任,不能不説是食品安全究責中的一個重大缺陷。

  以兩年前震驚全國的“三鹿奶粉”事件為例,從三鹿集團的管理人員,到劣質奶生産者、奶販、試劑店店主、送奶司機等人,分別以生産、銷售劣質産品罪,生産、銷售有毒食品罪,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被判刑。而食藥監、質監等相關部門的官員,卻無一人被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公務人員“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應按濫用職權罪立案。《刑法修正案》增設了“食品安全瀆職罪”,規定“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明文載于刑法的罪名,在《刑法》已有規定和最高檢《規定》的基礎上,為追究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瀆職犯罪提供了更明確、更嚴整的法律依據。

  食品安全問題涉罪嚴禁以罰代刑,食品安全監管涉罪同樣也要嚴禁以罰(行政問責、黨紀政紀處分)代刑。處理“三鹿奶粉”事件時未能做到這一點,從“瘦肉精”事件的初步查處情況看,目前,河南省監察部門對53名公職人員進行了調查取證,已移送司法機關12人,相信“瘦肉精”事件的最終處理,能夠走出對涉罪公職人員以罰代刑的誤區。只有這樣,才能對法律、對公眾做出真正負責任的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