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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處置“公共謠言”的難點何在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2日 14: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長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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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眾多日本名人遇難,日本降“毒雨”,日本核輻射外泄搶救失敗、搶險人員全部死亡,韓國救援隊5人找2狗……諸多無所謂或“有所謂”的説法接二連三傳來,其中造成較大轟動和實際影響的信息,主要是和核輻射相關的海域污染信息、“碘鹽防輻射”傳説。

  林林總總的謠言,大致可分兩類,即“涉私謠言”(包括涉及單位和小群體的謠言)和“涉公謠言”,即涉及公眾利益、公眾情感的謠言。對涉私謠言,現有應對辦法與規則比較明確,謠言止于他人權利,在法律和輿論支持下,謠言傳播者將面對現實風險。而處置“涉公謠言”這種情況則比較棘手。

  對謠言的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有: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刑法》的規定是: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把對“涉公謠言”的制裁行為,局限在公共安全的範圍,將“涉公謠言”中危害公共安全的謠言單獨區分開來,這是正確的。但是,雖有這樣的法律法規,而在實踐中認定什麼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謠言,仍存在許多難點,有時候,不公或不客觀的認定被當成打擊工具。

  謠言,其實是“不實信息”,應將其看做“被驗證後的、導致了具體傷害後果的不實信息”。區分謠言與否的難點,在技術方面有不少,但主要的難處或需要慎之又慎的理由,還在於“宏觀因素”。

  開放和多元的信息渠道具備強大的糾錯能力,所以,儘管互聯網時代人人具有“造謠權”,但謠言的烈性危害案例卻大大少於極度封閉的時代。比如上世紀70年代的“地震謠”,曾導致十分嚴重的事件,而在有了“私媒體”的今天,舊事恍如天方夜譚。

  在信息正道、大道被封鎖或不透明的情況下,信息小道必熙熙攘攘;在信息被堵截時,實話和猜測、假想、謠言勢必一起飛短流長;在現實危險確實存在、預後難料的情況下,多為善意的判斷、推測、假想,自然層出不窮,而事後將這些都視為謠言對待,不僅不公平,還有侵犯思想和言論自由之嫌。

  公器若缺失公信力,人們只好依賴“私信息”和“私信力”。集體恐慌是導致謠言滿天飛的強大背景,謠言或傳言的製造者,往往是集體恐慌的受害人,甚至不排除是個被嚇傻了的受害人。

  專家出面辟謠,反被公眾視為險情出現的前兆,這是近年來出現的奇怪現象之一。這裡公眾也是有理由的。比如,專家斷言誰都不能預測地震,那麼就沒人可以否定有震信息。尷尬的情況也有發生,如剛辟謠沒幾天,就發生了地震,這樣,追究地震謠言也不免尷尬。

  負責的公權,面對集體恐慌和傳言流行,首先要檢視自身的公信力與透明度。對不實信息,有效的應對是及時發佈真實信息,創造便於公眾參與公共事務的條件。而動輒考慮“法律制裁”和“行政措施”,有時可能不智,且容易節外生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