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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奇:“隨手拍照”不可無視兒童隱私權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09日 09: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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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者于建嶸開設的“隨手拍照解救乞討兒童”微博,近期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一場解救乞討兒童的愛心行動已在民間轟轟烈烈展開。目前,熱心網友已上傳千余幅乞兒照片。據中央人民廣播電臺2月8日報道,自此微博開通以來,已經有6名被拐賣兒童獲得解救。

  在筆者看來,社會力量參與“隨手拍照”無可厚非,且是積極的公民行動,但“隨意”將乞討兒童的照片發佈在微博上,卻有些不妥,值得組織者和有關部門注意。

  “隨手拍照解救乞討兒童”的用意,是解救被拐兒童,但必須注意,不是所有正在乞討的兒童,都是被拐兒童。乞討兒童的組成很複雜,比如,有的就是由父母、親戚帶著乞討。網友在街頭抓拍乞討兒童,然後將其照片發佈在網上,涉嫌侵犯這些兒童的隱私和人格。嚴格説來,這是違法之舉。

  隱私權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蒐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這是公民的一種基本人格權利,其中包括未經公民許可,不得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電話號碼。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乞討兒童的肖像,毫無疑問屬於隱私範疇。如果要公開發佈,最多可適用未成年監護人授權尋親的情形,卻不適用於網友隨便在街頭抓拍,然後就發佈在微博上。就是已被確認為被拐兒童的照片信息,在未得到當事人、監護人的授權時,也是不能隨便發佈的。在我此前曾經多次看到的媒體對警方、社會機構救助、解救乞討兒童(包括搗毀組織兒童非法乞討的團夥)的報道中,出現乞討兒童的畫面、圖像時,都是打了馬賽克的。

  另外,“隨手拍照”對於解救被拐乞討兒童來説,只是起到“信息源”的作用。丟失孩子的父母,可能通過這獲知孩子的去向。但這些信息必須提交給警方,由警方組織救助,貿然發佈,可能並不利於解救。一方面,這可能為犯罪團夥通風報信,轉移地點;另一方面,這可能給乞討兒童本身帶來危險。要知道,上網的是形形色色的人,高調發佈乞討兒童的照片,甚至還可能引來詐騙。

  目前,在千余張照片中,已發現6名被拐兒童,我們相信這其中可能還有更多的被拐兒童。但不得不關注的是,那些不是被拐的兒童,他們是否被誤傷?就是被拐的兒童,他們的隱私、人格怎樣保護?還有,乞討兒童背後的黑手,會對這些已經曝光的孩子採取怎樣的行動?“隨手拍照”、“隨手發佈”之後,如果不對孩子的去向進行跟蹤,什麼後果都有可能發生。幾個被拐孩子通過這一行動被解救,固然可喜,如果有更多的孩子被傷害,那就是這一行動的嚴重問題了。任何保護行動,都應以兒童為本,以不增加新的傷害為前提,不能一邊在保護,一邊在傷害,對於每個行動的細節,都應仔細考慮。

  據報道,全國人大代表遲夙生和全國政協委員韓紅已與于建嶸教授聯絡,就未成年人乞討的救助問題,他們將分別在今年3月召開的全國兩會上提出有關議案和提案。

  這其中傳遞的信息並不令人振奮,因為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三條已經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救助場所,對流浪乞討等生活無著未成年人實施救助,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護送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場所,由救助場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顧,並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領回。對孤兒、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以及其他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也就是説,對於乞討兒童,法律已經十分明確該怎樣救助、誰來救助。目前社會上存在嚴重的兒童乞討問題,不是法律缺位,而是有關政府部門的失責和缺位。監督政府部門履行責任,這是救助乞討兒童的核心內容。

  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解救乞討兒童的責任主要在政府部門,社會民間機構當然應發揮作用,但應注意方式方法,不是代替政府部門去做政府部門應該做的事,而是幫助政府部門更好地做好救助工作,同時督促政府部門履責。這才是救助乞討兒童、能充分保障乞討兒童各種權益的長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