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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鵬:“夫妻可查對方財産”屬立法進步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31日 10: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燕趙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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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濟南市婦女權益保障若干規定》近日經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明確規定,夫妻一方持結婚證、戶口本等有效證件,可以申請查詢另一方的住房等財産狀況。該規定將於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法律是人們行為的底線,也是社會發展和進步的保障與推進器。我們常説推進立法、完善法律,然而如何立法,怎麼去完善法律,卻是一個很具體、也很難做好的事情。國家立法機關和各地方立法部門在完善法律制度上從未停止過努力和探索。比如近一兩年來,就先後出現了一些新法規:比如“鼓勵親人大義滅親”、“規定子女常回家看看”、“禁止啃老”等等。很多立法嘗試都因為其不符合情理等而廣受質疑。倒是“憑結婚證可查對方財産”的規定比較靠譜。

  “憑結婚證可查對方財産”符合《婚姻法》中對共同財産的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産,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這其中已經隱含了夫妻任何一方有對其他一方取得多少財産、以何種方式存于何處等有知情權。“憑結婚證可查對方財産”不過是婚姻法這一規定的具體表述。

  規定“憑結婚證可查對方財産”是目前離婚時財産糾紛多發等社會現實所需。儘管我們不否認,夫妻婚姻關係存在的最基本基礎是情感因素。然而,人們思想觀念的改變,及離婚率居高不下的現實,使得完全以感情來解決婚姻問題和財産糾紛已經不現實。從這個意義上説,“憑結婚證可查對方財産”不僅是對雙方,尤其是對婦女權益的一種保障,更是應社會發展趨勢之所需,可以有效避免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時,強勢的一方利用隱瞞財産等方法,對另一方造成更大的傷害。

  婚姻關係是一個需要感情維繫,同樣需要法律保障的社會關係。立法規定“憑結婚證可查對方財産”是婚姻關係所需,也是法律的本義。其出於情而不悖于情,當屬立法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