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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規定夫妻雙方可互查財産 分析稱存法規衝突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31日 01: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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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雙方可互查財産狀況”要想付諸施行,首先面對的就是法規衝突。地方性法規並不擁有優於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特權。

  《濟南市婦女權益保障若干規定》近日經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引發輿論關注的是其中一條規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證、戶口本和結婚證等證明夫妻關係的有效證件,可以向工商行政、住房保障、車輛管理等部門申請查詢另一方的財産狀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受理,併為其出具相應的書面材料。

  去年廣州和青島也曾有相關新聞傳出,並且也都引發了輿論爭議。在轉型期的中國,尤其是在個體權利日益勃興的時代背景之下,國人的婚姻觀也在加速轉型,夫妻間的知情權與各自的隱私權已經為越來越多的公民所接受。其實不是互查財産導致婚姻關係不穩定,而是不穩定的婚姻關係亟須互查財産。

  賦予夫妻雙方互查財産狀況的立法初衷,正是應時代發展和社會需求而産生的。一是現實生活中不乏一方在離婚前隱匿、轉移婚內共同財産,致另一方權益嚴重受損的個案。二是離婚訴訟中,公權力機關介入調查婚內共同財産的主動性和有效性還嫌不足,司法保障之外的自力救濟需要制度支持。在此前提之下的地方探索式立法,是值得認可的。當然,也必須指出,允許夫妻雙方互查財産狀況的主要立法指向,是保護婦女權益。廣州、青島、濟南這三地的立法試驗,實則當地為落實《婦女權益保護法》而制定的細則。

  也正因為這些地方性立法均以《婦女權益保護法》為其上位法,但《婦女權益保護法》僅規定了“在婚姻、家庭共有財産關係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並未明確授權各地就“夫妻雙方互查財産狀況”進行細化。濟南等地的地方立法實踐,勢必遭遇“擴張性解釋”甚至“越權解釋”的質疑,其執行力也將遭遇挑戰甚至是抵制。

  這從濟南立法的自我限設也可以看出。本來,允許“夫妻雙方互查財産狀況”,其查詢的對象應是所有“財産”,但濟南立法卻限于公司資産、住房和車輛。另一項重要財産存款,並未在互查之列。這或許是因為,銀行法已明確了金融機構有為儲戶保密的義務。《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第8條更是具體規定:“金融機構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個人存款賬戶的情況,並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在金融機構的款項;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裡的法律,專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規範性文件,顯然並不包括地方性立法。

  存款如此,工商、房産、車輛的管理部門,實則也都有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設置了各種嚴格程度不一的保密義務。“夫妻雙方可互查財産狀況”要想付諸施行,首先面對的就是法規衝突。地方性法規並不擁有優於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特權。有媒體報道,去年廣州這一規定施行之後,借助此條款欲查詢丈夫財産狀況的女方屢屢碰壁。如此看來,濟南也難以成為“夫妻互查財産”的法律特區。想要破解在離婚過程中婦女權益容易受損的現實困境,光有地方性立法試驗還遠遠不夠。

  本報特約評論員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