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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貴峰:“套取2300萬國家補貼”誰埋單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8日 07: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西安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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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體最新調查顯示,河南林州市大面積停暖並非因節能減排,當地為了上更大項目,主動提出“上大壓小”關停優創火電廠,並套取國家2300萬元補貼。而優創電廠並未關停,在供熱期間仍交替滿負荷發電。後被發改委查處,林州市炸掉供暖電廠,造成全市停暖。據林州市內部人士透露,該事件暴露後,國家發改委責令林州市退還2300萬元補貼款,並處罰金數百萬元。(相關報道見今日本報10版)

  原來,“節能減排”竟然是套取國家補貼款的一個藉口!林州市炸掉供暖小電廠,關乎的不僅是當地市民冬日裏的溫暖,更是自身“荷包”的“溫暖”——只要2300萬元補貼能到手,哪管得百姓的供暖是否無虞!

  2300萬元被非法套取的國家資金被責令“退還”、“並處罰金”,當然毫無問題,但僅止於此,顯然還不夠。一個非常直觀的問題是:套取補貼行為,將最終由誰“埋單”。

  我們知道,政府雖然是一個組織,但實際上也是由一個個具體實際的人組成的。因此,任何政府行為以及相應的行為責任,最終是可以並且必須分解落實到每個具體的人——官員身上的。

  更重要的是,作為本身並不直接創造財富、主要由納稅人供養的政府,實際上是沒有獨立的能力來退還補貼資金和上繳罰金的。所以,如果責令林州市“退還2300萬元補貼款,並處罰金數百萬元”,而不涉及具體的官員,那麼最終的結果是,由當地百姓納稅人來為上述”退還補貼”、“罰金”來“埋單”。

  此前,因為政府的亂行政,當地市民已經付出了“全市停暖”的代價;現在當地政府受罰了,當地市民又要再度為之“埋單”,接受第二次傷害。

  鋻於此,筆者以為,對於林州市大面積停暖、套取國家資金事件,在明確“退還2300萬元補貼款,並處罰金數百萬元”的同時,也要進一步追究當地官員的個人責任。

  一方面,要追究官員的行政責任,責令其公開道歉,或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另一方面,也要追究官員的刑事法律責任。依據我國《刑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套取國家補貼”,直白地説,其實也就是騙取國家補貼,雖然這一騙取最終並沒有落入個人腰包,而是以單位的名義進行的,但對於負有法律責任的管理者,仍須承擔“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刑事追責,並以此為“公共財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