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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達林:禁止未成年人整容需強化責任追究

發佈時間:2012年10月23日 10: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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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違法性質和後果區分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在不同立法中形成合力,並建立起配套的執法監督和權利救濟機制,是保護未成年人的題中應有之義。

  近日公佈的《廣州市未成年人保護規定(草案)》,規定醫院及整形機構在未徵得監護人同意下,禁止為未成年人進行非醫學整形手術,這一條款吸引了不少網民的注意。

  由於我國整容行業尚不規範,一些技術尚不成熟,未成年人尚處心智發育階段,盲目整容很可能造成身體上的重大傷害,甚至影響到青少年價值觀的形成。廣州禁止未成年人私自整容,體現出了立法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良好追求。

  廣州立法對出於醫學理由及一些在早期施行更有助於恢復的整形美容手術未予禁止,同時設置監護人同意程序,既確保需要整形的未成年人在更慎重的程序下進行,又對其他整形進行全面禁止。未成年人在法律上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整形是一種具有危險性的手術,未成年人顯然不具備自我決定的行為能力。因此立法在區分醫療和有助於恢復的整形美容手術情況下進行必要的限制和約束,充分體現出制度設計的科學性、嚴密性。

  不過就執法可操作性而言,立法規則尚可作進一步完善。暫且不論生活中各種魚龍混雜的美容機構,單從責任設定上看,若要避免非法整容給未成年人帶來傷害,立法就不能忽略相關法律責任的明晰。例如,違法對未成年人實施整容的機構,應當受到什麼處罰?未徵得監護人同意的整形又應承擔什麼法律後果?在一些整形機構明目張膽地把未成年人當成斂財對象的社會環境中,上述法律責任的制度設計,無疑對執法具有更關鍵的意義。

  當然,對責任的設定並非這一部草案所能負載,還更多的涉及到其他銜接性法律的對接。我國台灣地區規定,幫助未滿18歲青少年文身或穿洞將觸民法,可要求賠償並負責激光祛除文身的費用,觸犯刑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見,根據違法性質和後果區分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在不同立法中形成合力,並建立起配套的執法監督和權利救濟機制,是保護未成年人的題中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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