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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鋒昌:社會撫養費有“病”也要慎言廢除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29日 07: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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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下旬,15名學者將一份《儘快啟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全面修改的公民建議書》寄往全國人大。建議書矛頭之一即是社會撫養費制度。發起者之一、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湛中表示,“取消或廢除社會撫養費制度,不僅體現了對生育權作為基本人權的保護,還能避免現行社會撫養費制度實施過程中的不公平和不平等現象。”(《新京報》8月24日)

  基層計生部門挪用撫養費,填充鄉鎮財政,甚至以不入賬形式貪污;還有一些計生人員利用撫養費尋租。從這出“變形記”來看,社會撫養費已經病了,所以,有學者建議將其廢除。只是,筆者覺得,社會撫養費雖然有病,但不能讓它立即死,僅僅因為存在一些亂象而將其廢除,從責任追究和社會撫養費的功能上來講,都是不合適的。

  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可見,社會撫養費的徵收與使用實行的是“徵繳分離”、“收支兩條線”。地方政府無視這兩條原則,將社會撫養費截留、挪用、貪污、私分,這固然有社會撫養費監管缺失的原因,也有基層政府違規操作的問題。針對前者,通過完善相關監管制度即可,後者則需要對地方政府進行問責,對撫養費制度動刀是頭病了醫腳。

  上世紀80年代中期以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相繼出臺計劃生育條例,其中規定,對違反政策生育子女者,徵收一定數額罰款,後來該項罰款更名為計劃外生育費,明確其性質屬於補償性的行政收費。2000年年初,在《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穩定低生育水平的決定》中,明確規定“在現階段,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家庭徵收社會撫養費,給予必要的經濟制約”。在目前,針對超生、多生等行為,唯一可供採用的也只有經濟手段了。若不再徵收撫養費,結果必定是誰想生就生,想生幾個就生幾個。

  廢除一個制度需要有足夠的理由,要麼該制度違背了憲法,比如收容遣送制度;要麼已經不再適應社會的發展,比如1997年之前的刑法中關於流氓罪的規定。只要該制度仍有存在的必要,即使弊病纏身也不能輕言廢除,所要做的是慢慢改進它——因為一旦將其廢除,它所調節的社會關係就會失控。如果立即廢除社會撫養費制度,其他手段又沒有跟進,那超生、多生行為便會肆無忌憚,人口無序增長將成為必然。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社會撫養費存在亂象,很大原因在於地方政府可支配的權力過大。相關人士建議,將社會撫養費由上繳地方財政改為中央財政,以此切斷部分地區刻意追求徵收數額的動力來源。此建議是可行的,中央再集中對此款項進行分配、利用。這就給我們留下一個啟示:當一項制度疾病纏身而又不能廢除時,就需要走變通之道,讓其適應當下社會的發展。

熱詞:

  •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
  • 有病
  • 收支兩條線
  • 變形記
  • 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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