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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若麟:不能甘願做西方的“民主被告”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31日 10: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環球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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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國著名學者伊格納喬拉莫內在一篇影響甚大的文章《量身定制的民主》中有這樣一句話:“華盛頓一貫以‘非民主體制’來貶低其敵對國家……而惟一能夠逃脫這一詆毀的條件,就是‘自由選舉’。”拉莫內一針見血地挑明了兩點:一是在西方一手遮天地控制著主流話語權的當今世界,“民主”早已不是學術之爭,而是道德之戰;二是“民主”被簡化為“選舉”。於是,高舉“選舉”大旗,便佔據了道德高地。幾十年來,中國就一直因此而被置於國際“道德被告席”上。今天是打破這一狀況的時候了。

         將民主簡化為一人一票的選舉,進而將選舉變幻成“是否民主”的惟一道德評判尺度,正是筆者強烈質疑的。目前在國際學術界並不存在一個公認的、可以從道德上定義一個國家是否“民主”的統一標準。西方學者歸納出自由選舉、多黨、輪流執政、獨立司法和自由媒體五大特徵,近年又日益神化“選舉”為西方退為維持自身道德高地、進為制約競爭對手的法寶。

        在這種背景下,我們必須超越西方學者對民主概念的簡化,重返民主概念的原意。衡量一個政權是否屬於民主的範疇,“以民執政(民有)、為民執政(民治)”是兩大根本原則。前者指執政機構內應有充分的社會各階層代表,後者指執政行為應充分反映多數民意。當政權逐漸從個人(君主)、寡頭向民眾手中轉移、執政行為逐漸從為個人、寡頭利益到為民眾服務轉移,就是民主的歷史進程。這一進程是動態的、漸進的,而非靜止的、標準化的。

       以法國為例。法國從1789年大革命開始民主化進程,先後經歷了三個王朝、兩個帝制和五個共和。從第二共和國就有了選舉。但直到第三共和國,法國才被歷史學家們公認確立了民主體制。當時佔人口半數的女性根本沒有投票權,法國也還是一個殖民帝國,法國也沒有直接普選總統……直到20世紀40年代,法國才實現“一人一票”的選舉制度,到1962年才開始直選總統。而法國總統兩個任期的限制,則等到2008年才修憲確定。這一歷史事實證明,當其民有、民治得到最起碼的制度保障時,一個國家就進入了民主國家的範疇。

       將民主簡化為選舉,進而用選舉來判定一個國家的民主屬性,是西方近年來發明的在輿論戰中用來打擊對手的精確制導導彈。多少國家的慘痛歷史事實告訴我們,在全球化背景下,當民主被選舉綁架之後,落後國家就很難在經濟上再趕上發達國家。我們的一些精英也天真地相信了“選舉能夠解決一切”的神話,甚至以逆推理的方式,得出“我們的一切問題都是沒有選舉而造成”的荒謬結論。在這種思維邏輯的影響下,特別是在西方有意無意的刻意渲染下,我們自覺不自覺地將生活中的所有不如意的事,均歸咎於沒有選舉。於是我們便在潛意識裏背負起“民主原罪”來。

       在“民主原罪”的重壓下,似乎中國一切都是“負面”的,而只要有選舉的國家就一切都是“正面”的。這絕對不符合事實。法國是首先通過工業化和殖民掠奪,積累了鉅額財富,才為其選舉民主的最終形成提供了必要的條件。任何傾覆經濟、社會發展與民主建設順序的政策,都將阻礙國家的現代化進程。中國目前面臨更多的是經濟發展階段性過程中必然會遇到的問題。而西方選舉體制的局限性卻在今天全球化進程中充分暴露出來。因此,我們在國際舞臺上不應再扮演“民主小學生”的角色,不應再動輒自我矮化,自甘做“民主被告”。

       中國民眾往往從執政者的政績來衡量其合法性,而西方國家則往往是從其上臺的方式來判斷其合法性,且因歷史、國家的不同而蓄意使用多重、多變的標準。當我們將被簡化為“選舉”的民主恢復其本來面貌,即從“民有、民治”的原則出發來衡量一個政權的性質的話,我們應該理直氣壯地告訴世界,中國的民主屬性是無可爭議的。正如不能因為中國農業人口仍然超過工業人口、農村人口超過城市人口就否定中國的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一樣。

       承認這一點,並不意味著就否認中國還存在著社會不夠公正、民權不夠健全、法治不夠完善等種種社會問題。事實上我們也仍在繼續完善民主進程之中。拉莫內早已警告我們,一個國家即便有了選舉,若結果不符合美國利益的話,那也仍然被美國判定為“非民主體制”。也就是説,只要中國被美國視為戰略對手,哪怕有一天我們也普選我們的領導人,也照樣會被認為是“非民主”。我們為什麼要為美國而自我鞭背呢?

熱詞:

  • 法國
  • 西方
  • 民主被告
  • 非民主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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